衡平动态

HENGPING NEWS

说说“任性”税事

2015-05-29


税收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个话题,。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有数名从国税局、地税局转行进入并已执业多年的律师,在商事和税法领域有丰富经验,本文为一篇律师执业心得。本文2015年五月发表于《西藏航空》及《BOSS》杂志,现经略微调整后在本所网站发布,供参考。

 

 

“有钱就是任性”, 这话前段时间在网络上火起来,毕竟事关私权,法不禁止即为自由。今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亲自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加上“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赢得民间一片点赞。政府权力有边界,不可随意任性。而自去年第4季度至今年1月13日,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连续三次上调,累计增幅约50%。两会期间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回应记者提问,称三次增税不“任性”。不管大家是否赞同楼部长的理由,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把权力关进笼子已成社会共识,政府是否“任性”征税和增税成为人们持续关注的热门话题,因为这关系到老百姓自己的钱袋子。

笔者1996年从税务学校毕业被分配至税务局从事税务工作,至2006年起正式从事律师工作,前后处理不少涉税业务,有一些心得体会,想就此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税收政策法规法规体系正逐渐走向完备,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权本身仍然没有受到有效制约,税收法定主义还未实现。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建立和完善税制就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事情。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成为税法领域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早立法。全国人大立法权更具权威性、稳定性、合法性,有助于我国政府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并创造良好招商引资环境。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在改革期间可以由国务院订立条例和修改税收政策。只是人大授权没有明确期限,至今已30年仍在适用,目前有增值税、消费税等15个税种仍以“暂行条例”形式存在,仍属授权行政立法,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20003月《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什么是税收的“基本制度”?该法没有明确。至今国家没有所谓直接规定税收基本制度的法律。而依笔者浅见,开征新税种当然涉及税收基本制度。其实应视为立法法已经终止了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可惜的是,我国没有有效的宪法争议解决程序(立法法属宪法类的法律),对其法律适用缺乏程序保障,也只有靠相关主体“自觉”执行了。其结果是立法法生效后,国务院不仅多次修订多个税收暂行条例,还在2006年新颁布《烟叶税暂行条例》,2011年颁布《船舶吨税暂行条例》。除了暂行条例,在税收策体系中,还有数千份财税部门规范性文件,它们完全由财政部或国税总局制定,而这些文件事实上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公平税负、完善企业所得税制方面取了较大突破。2011年国家颁布《车船税法》,作为相对简单的税种,也较好地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

在涉税刑事法律方面,2009年《刑法修正案()》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立了逃避缴纳税款罪附条件不追究制度,不仅减少了定罪数量,也统一了归罪尺度,防止裁量权过大和法律适用不公。

从立法程序看,即使人大通过的税收法律,立法仍然是国务院提案,立法草案都由财税部门起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事实上难以主导税法立法程序。

二、“民告官”渠道不畅,司法机关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乏力。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是否有效监督税务机关呢?

笔者虽没有确切统计数据,根据笔者的观察,发现实践中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多。即使受理了,法院对税务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判决的很少。大多数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很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纳税人不敢挑战税务机关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而法院缺少精通税法的法官,因此法院比较稳妥的处理就是维护税务机关的行为,从而难以起到监督和纠错的作用。

现阶段宪法诉讼缺位,行政诉讼不给力,司法作为解决税法争议的最终渠道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三、得益于政府倡导建设法治政府,税务机关自律约束在加强。

近些年,税务总局大力提倡纳税服务理念,并采取了相关配套措施。例如,很多纳税事项可以直接办税服务厅办理,不需经税收管理员审查。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税务稽查部门不得随意稽查,多次稽查,从而减轻了企业负担。

笔者参与多起税务案件为纳税人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发现税务机关对律师代理税务案件比较慎重。有次在某地级市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该市稽查局全体干部都参与旁听案件,该省稽查局局长专程前来旁听。律师以纳税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税务案件的处理,是对税务机关行政的一种外部监督;律师精通法理,专长说服和讲理,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对相关人员会产生潜在影响,有利于增强税务机关法治意识,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从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又如,2013年某县为推进拆迁工作,政府指示税务局对几家被认为抗拒拆迁不支持地方建设的企业开展税务检查。有公司被税务机关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公司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在刑拘期间该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是现实版的“城下之盟”。后一家具公司同样被税务局调查。经调查,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用电量与公司生产销售数量不成比例,初步认定家具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面对政府拆迁高压态势,等待该公司负责人是公安机关的一纸刑事拘留证。因为该县公安机关与税务部门成立了专案小组,县领导随时过问工作进度,已经形成办案“直通车”。该公司委托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与公司负责人和公司财务人员充分交流后,我们向家具公司提供了咨询意见,并向税务机关出具律师意见 ,认为该公司不构成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最终税务机关未作税务处理决定也未移送刑事追诉,家具公司与相关单位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可接受的结果。这表明律师在防范个别单位任性执法方面具有一定作用。

四、纳税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现阶段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已进入微利经济时代,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个别企业存在逃税行为,有些还有虚开发票行为,这些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客观上导致税负不公,使守法企业在竞争处于劣势。面对利益的诱惑,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守住法律底线。

我们认为,企业在商业模式的选择上,必须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其中涉税风险评估就是重要一环。而实际生活中人们对后者的关注往往不够。很多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开发票行为,本来存在不少模糊地带,有些从合同法角度看是合法可行的交易,在税法上认为是不可行的。关键在于如何使交易过程规范化,手续完备化,以撇清虚开嫌疑。在这类案件中,企业往往无资料可提供,调查机关认定是虚开,而企业有口难辩。这实际上是事前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不到位的问题。这些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的疏忽和任性,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令人十分惋惜。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把权力关进笼子,提高税法遵从度,政府依法征税,企业诚信纳税,是社会共同期待。本次人代会通过《立法法修正案》,也是实现税收法治化一个进步。随着立法逐步完善,司法改革走向深入,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也会逐渐适应法治新常态。律师在税法领域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

罗宁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法学硕士。现为四川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工商局格式合同审查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税法专委会委员。2002年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稽查能手

SAF Coolest v1.2 设置面板JDHSX-ZHOI-TDSDE-ZAF

图片ALT信息: 衡平
违禁词: 第一,最,一流,领先,独一无二,王者,龙头,领导者,极致,
修改浏览器滑块样式: 4px,4px,#005197

无数据提示

Sorry,当前栏目暂无内容

您可以查看其他栏目或返回 首页

SVG图标库请自行添加图标,用div包起来,并命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