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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重犯如何无罪释放

2014-07-08


  编辑语:影城发生离奇盗窃案,门、窗和保险柜均完好,但6万多元的营业款却不知去向。在毫无线索之际,影城领导却接连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根据短信的引导,警方果然找到了丢失的全部现金,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章某。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章某亲属委托李光耀律师为章某辩护,庭审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庭审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章某避免了10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2006年大年初五的早上,城市仍处在祥和欢乐的气氛中,可某影城的气氛却与整个城市的气氛明显不同。领导焦头烂额、员工窃窃私语、刑警交头接耳。原来,出纳准备将头天所收的6万多元营业款存入银行时才发现全部现金不翼而飞。而门、窗和保险柜均完好无损。保险柜钥匙就放在办公桌上。案件毫无线索,警方一筹莫展。

  当日18时45分,影城某经理却意外地收到一陌生电话号码发来的离奇短信“你是某经理吗?向你借了一样东西,到时会归还,以后别目中无人。”经理回信道“朋友,我个人如果有不对的地方伤害了你,我向你道歉,你把借的东西放在一个地方,我去取,这事就了了。”陌生号码回信道“没办法,这都是你们逼的,希望以后做事收敛点,别太过分了。东西到时会归还。”经理回信“你为什么这样傻?你是在犯罪知道吗?”陌生号码回复道“这不是犯罪的问题,东西我不会要,这是你们一手造成的,也是对你们的一种惩罚。”

  第三天上午10时,陌生号码再次发来短信“东西还在单位里,请仔细查找。”下午,该陌生电话号码继续发来短信“东西找到了吗?”由于无法找到丢失的现金,在刑警的安排下,影城经理拔通了陌生电话号码,电话那端是一个操广东普通话的女声。那女子告诉经理“东西在闲置设备间那台废旧冰柜中。快去找,别弄丢了。”下午下班前,陌生电话给经理发来短信“东西找到了吗?请尽快回复。”在该女子告诉的地方,刑警和影城负责人找到了用黑色垃圾袋装好的原样捆扎的全部丢失的现金。

  根据对案件的综合分析,侦查人员锁定了该影城负责设备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章某有重大嫌疑。经传唤,章某对拿走保险柜中现金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却否认其行为是盗窃。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载明:2006年2月1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章某在巡夜时,发现当日值班经理将保险柜钥匙放在值班经理办公室内,章某趁无人之机将保险柜钥匙盗走,并用盗得的保险柜钥匙把保险柜打开,将保险柜内62475.5元人民币盗走,并用黑色垃圾袋将赃款装好后藏匿于闲置设备间废旧冰柜中。案发后,章某指使其妹多次给影城领导发短信,干扰公安机关侦查工作。2006年2月3日14时许,章某之妹受其指使打电话将赃款藏匿处告诉影城领导,后民警查获被盗现金,共计62475.5元。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认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通过多次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章某,本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可能疏漏了对犯罪嫌疑人章某有利的一些重要证据。为此,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核实公安机关是否收集了相关证据,若没有这些证据,希望督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予以补齐。检察机关同意了本律师的意见,公安机关通过补充侦查调取了相关证据。

  补充侦查完毕,检察机关同样以“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为由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展开了全面的交锋。庭审结束,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对章某的起诉。章某无罪释放。

 

  【辩护思路】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犯罪嫌疑人章某的母亲委托了本律师作为章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及时与检察机关取得了联系,并复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载明“犯罪嫌疑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资窃罪”。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本地对盗窃罪的量刑数额标准,涉案金额超过50000元以上通常会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若公安机关的指控被检察机关认同并最终得到法院的确认,章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案情重大,本律师及时会见了犯罪嫌嫌疑人章某。会见中,章某认为《起诉意见书》所述基本属实,但对指控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却坚决予以否认。他的辩解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其一、他作为一位农民工在单位从基层做起到成为主管设备和安全的骨干已有十多年了,工作一直踏踏实实,从无出过差错。每年他经手的设备器材采购、维修款项不下几百万,他从不占用单位的一分一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信任,更不用说偷了;其二、影城被现在的公司收购后,影城的领导全部由公司指派下来。由于不懂业务,特别是不懂设备和安全管理业务,经常瞎指挥,还排挤、打击他。他一直不服气;其三、新的领导来后,虽经他多次反映甚至争吵,他们仍然不给他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而以前单位一直都给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且已给他交纳了近10年的社保。其四、他想让在大学读书的女儿寒假期间在影城免费实习,单位领导却在大会上批评他私自招聘人员,让他很丢面子;其五、在年终总结会上,影城经理捕风捉影点名批评他在单位乱搞男女关系,破坏了单位正常的工作氛围,这让作为老职工的他无地自容。其六、案发当晚,虽然不该他安全值班,但他仍然担心影城的安全,习惯性地到影城检查。无意中发现了值班经理将保险柜钥匙放在了办公桌上,且保险柜的密码都未拔乱。正好当天的值班经理是影城领导眼中的红人。他便临时想到将保险柜中的钱拿走。心想,影城钱不见了,公司肯定要处理影城领导和值班经理,处理完后再把钱交出来。这样做既可以报复几位领导,又可突出他平时不断建议影城领导加强安保工作的先见之明。至于后来通过其妹发短信或电话告诉影城领导人钱存放的位置,是看到公安机关介入了,影城领导肯定要受到公司的处罚,目的已达到,他也不想把事情闹得太大了。

  通过数次会见,本律师从《起诉意见书》的表述中预感到侦查机关可能并未收集或并未将下述对章某有利的证据归卷,而这些证据对于反映嫌疑人章某是否具有作案的动机和目的至关重要。其一、在将保险柜中的钱取出后,章某在当晚是否有条件将钱直接拿出影城?其二、在将钱放入闲置间的两天时间中,章某是否有条件将钱带出影城?其三、章某通过其妹给影城领导所发短信的内容就竟是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还是引导影城领导找回被其藏匿的现金。其四、影城领导是否未给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中断了对其已交纳近10年的社保。若上述证据存在,那犯罪嫌疑人辩称其藏匿保险柜中现金的目的在于报复影城领导平时对自己的打击排挤以及不给他购买社保的理由就能得到支持。

  为此,本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并得到了检察院的认可。

  补充侦查完毕,检察机关同样以“犯罪嫌疑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资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内容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几乎完全一致。本律师预感到,在此种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非常小。

  本律师及时到法院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通过对材料的仔细研究,发现了对章某有利的如下案件事实,坚定了为章某作无罪辩护的决心。

  首先、章某是在巡查中发现保险柜钥匙乱放、保险柜密码未设,这都属他管理的安全范围,他将钱移走以造成被盗的假象以警示相关人员的目的相当明确,事实上他也只是将现金移了个位置而并未将钱带走,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晚就可以利用无人知道其到过单位和身穿厚大冬衣的有利条件将钱全部或部分带走,而且案发后他也有多次开车将设备带出单位修理的机会,完全可以将钱带走,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公安机关最后找到钱时,这些钱分文未少,并且连钱的捆扎方式都未改变。

  其次,在章某的询问笔录及影城领导、同事的证言中均提到章某对影城现任领导不满。章某虽为单位聘用的农民工,但工作表现很好,十多年来深得几届领导的信任。自单位被并入现在的公司后,公司就不给他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章某为此多次向单位领导反映均毫无结果。后来他了解到公司已为与他相似情况的职工续缴了社保。同时,他的工资也降了不少。领导也承认曾经因为其擅自聘用人员(实际为其女儿寒假实习)以及乱搞男女关系在影城大会上公开批评了他并将其疑似女友从影城调到郊区影城等情况。章某将种种不满都看成是影城领导在整自己,因此,希望通过将钱移走的方式让公司追究影城领导管理不善的责任。

  最后,章某将钱移走的当天就回到公司正常上班,原本想在公司领导知道并处罚影城领导后就向公司说出钱藏匿的地方。但当日公司就报了案,见有许多警察进出,他知道祸闯大了,不敢直接向公司汇报,只好通过其妹向影城领导发短信,告诉自己“借了一样东西,到时会归还”,在短信中还提到公司领导“做事不要太过分了”,最后还是通过其妹告诉了影城领导钱藏匿的地方,只是希望影城领导不要太过分了。其明显带有不满和报复感情色彩的词汇充分表明章某移走现金仅仅是为泄愤而非为占有,如果章某想要占有这笔钱,他绝不会有后来的一系列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本律师再次会见了被告人章某,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思路,得到了章某的认可。

  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检察院很快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对章某的起诉,章某无罪释放 。

  补充侦查的申请

  关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章某涉案动机和目的相关证据

  进行补充侦察的意见

  J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章某亲属委托,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其所在影城领导所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J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所指“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见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也与情理不合。按章某的辩解,其移走保险柜中的钱的目的在于泄愤,即报复影城领导平时对自己的不公正待遇,而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样的证据是否存在从《起诉意见书》中无法反映出来。基于全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证据的原则和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特恳请贵院核实相关证据是否收集归卷,若并未归卷,请督促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内下证据是否存在:

  1、章某通过其妹与影城几位领导间的通话清单及短信内容(列相关人员电话号码);

  2、影城历年来与章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情况,以及其他类似情况的员工(列举)续交社保的情况;

  3、影城领导是否以章某擅自聘用人员以及乱搞男女关系在影城范围内公开批评过章某。

  4、案发当晚是否为章某值班,有无人员看到他到影城,案发后几日内,章某是否正常到影城上班,有无带设备外出修理的登记。

  辩护人认为,主观目的必须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上述证据是否存在对于章某移走保险柜内现金的动机和目的就竟是非法占有还是报复泄愤至关重要,并直接影响到其最后的定罪量刑,请求贵院核实上述事并视情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将短信内容作为补充侦查的重点。

  此呈

  J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光耀

  2006年4月18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和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章某被控盗窃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数次依法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案卷材料,现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将保险柜内的现金移到影城闲置间冰柜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持异议,理由如下:

  一、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具有盗窃故意缺乏证据支持,也与事实和情理不符

  据被告人陈述,2006年1月30日晚,本来并非其值班,但因担心影城线路载荷过大导致安全事故,在睡到2月1日凌晨4时许他还是习惯性地到影城查夜。当发现监控室铁门未锁,才打开门进入监控室检查室内线路是否正常。当发现值班经理未按公司要求将保险柜钥匙上交且保险柜密码都未拔乱的情况后才产生用保险柜内的钱作为泄愤工具,以报复影城负责人对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动机,并实施了将保险柜内的钱移到影城闲置间放在废旧冰柜内的行为。由于章某分管设备工作,只有他有这个房间的钥匙,其将钱放在这个地方的目的是怕钱丢失而负不起责。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以及其他证人的陈述均表明:当天被告人是与其他人调了班的。被告当晚并不当班且没有人看到他来到影城。因此,如果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盗窃故意,在当晚就可以很方便地将保险柜内的全部现金或其中的一部分拿走。而且当时气温尚低,他甚至可以直接将钱揣在厚大衣服内带走。在案发后的两天内,被告人也正常到单位上班,其间甚至有坐车将单位的DVD及其他设备数次带出单位修理的情况,他完全有条件将钱带出单位。而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既未动现金的捆扎方式,也没有从这些现金中抽出一部分甚至一张。事实表明,被告人没有将现金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公诉人的指控缺乏证据、也与事实和情理不符。

  二、 被告人移走现金的合理解释就在于想以现金为工具,达到“整他们,吓唬他们”的目的

  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对其目的和动机的解释就是“我就是想整影城现在的领导。我来影城已有十多年了,一直为影城辛勤工作,与领导和同事都处得很好,从来没有把我当临时工对待,每年合同照签、社保照交、奖金福利一样不少。但自从影城被现在的公司收购并派来几个新的领导后,不但不给我签合同、交社保,我的工资也降了一大截。而且几位经理还整我,乱说我在影城内搞男女关系。我女儿放寒假,我打算让她来影城锻炼一下,增加点社会经验,但几位经理却认为我是安排自己女儿来上班,不同意女儿来实习。刚才的庭审也查明,被告人此前一直在影城上班,由于工作兢兢业业,影城一直给他办理了各种社保。新公司进来后两年来未给其办理社保,其他待遇也不同程度降低。其他类似情况的员工却办理了社保。被告人多次向经理提出要求甚至争吵,他们都以“以后会办理的”等理由一再搪塞,使被告人极为不满。

  被告人对影城领导的怨气并非只是其自己的说法。值班经理的证词也有充分的印证“他和以前的一名同事关系比较暧昧”,影城一位经理也证实“章某与我们影城另一员工有暧昧关系…,我发现后将此事给公司汇报后将女的调到我们公司在郊区的影院,他对此记恨我。还有就是章某违反招聘程序,未通过招聘私自安排女儿”等,正是在各种怨气的作用下,被告人才有通过移走钱来吓唬和整治影城领导的动机和目的。按其设想,达到目的后,就会将钱退还影城“我就是让他们知道,我并不是为了偷这笔钱,我会物归原主”,被告人通过短信要求经理“以后别目中无人”、“这是你们一手造成的,但也是对你们的一种处罚”,告诉经理“以后会以书面形式将此事讲清楚”。事实上,被告人最终告诉了经理钱放的位置,钱也找回,且分文未动。

  三、 被告人只是选择了错误的方式泄愤,在看到事态比想象的严重后,他立即帮助影城找回了现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作出说明,防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根据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他2月1日正常到了影城上班,其目的就是想将现金交还公司。但当他看到那么多警察后,就感到事情并非他想象的那么简单。因而不敢当面向公司交还现金,而只好在下午6点钟左右向经理发短信告诉到时退还,后来又告诉放钱的地点。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被告人主动承认了钱是他移走的,并详细向公安机关讲明了整个事情的经过。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错误是一个法盲在向单位领导泄愤的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对其错误他一直承认。虽然他在激愤之下有秘密将钱移走的客观行为,但由于他没有将钱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和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盗窃罪。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其一惯表现良好、主动向公安机关承认错误、及时告诉影城领导找回现金因而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害等情节,对被告人作无罪宣判,并当庭释放。

  此呈

  J区人民法院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李光耀

  20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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