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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纳李继承律师辩护意见,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2022-01-05


  “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规范公司制度,防范安全事故。”近日,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继承律师对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嫌疑人严某某进行回访时,严某某痛定思痛、感慨不已。日前,李继承律师用十天时间,成功办理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李继承律师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对严某某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严某某系四川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一职工于2021年6月7日在公司货场卸货时不慎被滑落的圆钢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成都市某某区应急管理局以违法劳动安全法规为由,对该公司和严某某分别予以罚款的处罚。2021年12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派出所电话通知严某某到该派出所接受调查,严某某主动到案后即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严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李继承律师为其辩护人。李继承律师经过会见严某某,向严某某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告知其注意事项。认真研究成都市某某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某某所在公司与工亡职工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以及严某某所在的四川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认为严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无逮捕必要。李继承律师深入实地调查和审查发现:该公司是一家年营业额xxx万元,职工xx余名的非公有制企业,严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其被刑事拘留期间,公司已处于半停产状态,如果逮捕严某某,公司将濒临倒闭,xx余名职工也将失去“饭碗”。

  因严某某家属向成都市某某区公安分局申请对严某某取保候审被通知不予批准,李继承律师告知严某某及家属做好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工作,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在成都市某某区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提请对严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审查批准逮捕的文书及证据后,李继承律师第一时间向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本案系单位行为、过失犯罪、严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严某某所在公司对事故工亡职工家属积极赔偿及取得了家属的谅解书、无逮捕必要为由,请求该院对严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李继承律师意见,认为严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对严某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成都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严某某于次日获释。

  严某某获释后,李继承律师指导该企业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剖析事故原因,堵塞事故漏洞。目前,这家公司已恢复了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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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总结】

  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条件之一。在当事人涉嫌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定的社会危险性,律师可以通过提出法律意见来说服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帮助当事人重获自由。

  在本案中,严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其案情,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辩护律师抓住了社会危险性这一突破口,指出严某某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说服检察机关做出了不批准逮捕严某某的决定,在10天之内帮助钟某重获自由,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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