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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李光耀律师成功为台胞被控走私海洛因2200余克提供辩护

2014-11-25


  美女台胞汪某受托为人携带旅行箱从马来西亚进入大陆,海关从旅行箱夹层中查获2200余克纯度为58%的海洛因。按《刑法》规定,走私50克以上海洛因便可判处死刑。面对严峻形势,嫌犯父亲来大陆与女儿绝别,却有委托了成都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推荐的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光耀律师为其女儿提供辩护。受托生死线,三年心血与智慧,法院最终减轻判处被告10年有期徒刑。

  一、生死线上的沉重委托

  2011年8月初,蓉城进入了桑拿天。成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高锦乐先生带着一位中年汉子敲开了李光耀律师位于天府广场旁的西御大厦21楼的办公室。

  高会长简单说明来意,汪先生的女儿汪某涉嫌走私2200余克纯度为58%的海洛因被羁押于本地看守所,协会通过对众多本地律师的比选后,决定向汪先生推荐李光耀律师为汪某提供辩护。

  坐在一旁的汪先生悲怆而麻木,谈到女儿的涉案情况,他言语甚少:女儿汪某端庄纯朴、虔心向佛,品德修为均好。从某科技大学毕业后在台湾一所外语学校任美语教师、业余时间在一所托儿所当校外辅导员,同时在一家临终关怀机构作义工。汪某4月初随朋友到马来西亚游玩便杳无音讯,经3个多月毫无结果的寻找,最后不得不请求本地警方查寻。说完,汪先生拿出一张嘉义市政府警察局给他的函,函中告知“你女儿因涉毒品走私罪名遭大陆公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羁押在CD市看守所”云云。警方的函件无疑晴天霹雳,来之前,汪先生已查询过大陆的法律,并能熟悉地背诵法条:走私海洛因50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他此次是代表家人来与女儿绝别的,但因案件尚在侦查阶段而不得见面,这唯一的希望也已落了空。说到这里,汪先生终于放声痛哭起来。他不断的哭诉自己的女儿是如何乖巧懂事,出了这样的事又是如何难以理解。希望李光耀律师能接受他的委托,竭尽全力保住女儿的性命和家人的希望。

  50克的生死红线与汪某涉案的2200余克相比,整整超出40多倍,要保住性命,势比登天还难!接受委托或者拒绝委托都各有利弊。接受委托很可能使自己的当事人从未被判死刑的纪录就此打破,而拒绝委托又直接与自己作为律师的职业操守相违背……李光耀律师陷入了深思。不知是面前这个中年父亲的泪?还是两岸同胞间血浓于水的情?亦或是刑辩律师面对挑战的冲动和激情打动了李光耀律师?经过长考,李光耀律师毅然决定接受这份生死线上的沉重委托。

  二、严峻的形势

  接受委托后,李光耀律师立即向CD市公安局及各公安分局确认汪某走私毒品案的办案机关,但都一一被否定了。最后找到了CD市海关缉私局。可当李光耀律师赶到该局时,该案已于7月上旬移送CD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光耀律师立即赶到CD市检察院,却被告知案件已于两天前移送CD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开庭。

  李光耀律师很快与法院取得了联系,并复制全部案卷材料。

  《起诉书》载明:2011年4月某日,被告人汪某乘坐亚航航班从马来西亚吉隆坡抵达CD市机场时,在领取行李后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机场海关旅检员在对其查验时,从其携带的行礼箱夹层中查获一包以牛皮纸包装并用胶带封缠的黄色粉末状物体,经鉴定为净重2200余克、纯度为58%的海洛因。由此指控“被告人汪某明知是毒品而采取隐蔽方式携带入境的行为已触犯走私毒品罪。”

  案卷其他材料表明:汪某先后从境外带旅行包和旅行箱入境各一次,并在第二次入境时被挡获。

  2010年10月左右,汪某到其朋友柴某所在的高雄市玩。柴某告诉汪某,她男朋友温特斯在马来西亚做旅行箱包生意,且在大陆有加工厂。加工完后带到南非去,销路特别好,让她找几个朋友帮着带一些样品到大陆去打样加工,因此邀请她一起到马来西亚玩。汪某虽然二十多岁了,但从未真正离开过父母,担心父母不会同意她去那么远的地方,因此开初并未答应。但柴某多次告诉汪某,机票和吃住都由温特斯管,出去可见见世面,几天就可以回来,还有少许补贴,汪某觉得条件挺好,便答应了,与柴某来到马来西亚吉隆坡。根据温特斯的安排,柴某和汪某分别带了个旅行包到大陆,之后柴某还代表温特斯给了汪某1000美元的报酬,并表示感谢。

  第二次,即2011年3月初,柴某又打电话给汪某,说温特斯已订做好戒指,准备向她求婚,因此邀请汪某再到吉隆坡玩,一是见证温特斯向柴某的求婚过程,另外再帮温特斯带一个旅行箱样品到大陆,而且比较急。汪某答应了柴某的要求,再次来到了马来西亚。从吉隆坡出发到CD市时,温特斯交给汪某一个崭新的行李箱,将汪某的行礼全部装进行礼箱中,把她送进了机场。

  与汪某的会见特别揪心。几个月来没有亲人的任何消息,汪某已认定亲属放弃了救她,一旦见到律师,本已绝望的汪小姐便止不住的恸哭,以至前两次会见中汪某都无法清楚地向李光耀律师介绍案情。根据汪某后来的介绍,她从小就受过毒品有害社会这方面的教育,最讨厌吸毒了,更不可能贩毒。旅行箱是别人让带的,她并不知道旅行箱夹层中藏有东西,更不知道是海洛因。但在整个过程中,汪某还是觉得有些不合理的地方:其一、觉得他们叫人去送样品的开支远远大于邮寄的费用;其二、汪某虽然与柴某在吉隆坡有机会见面,但温特斯从来不让她们在一起交流。其三,汪某比较相信柴某,还认为温特斯花钱让柴某和汪某到大陆可能是想为柴某撑面子,讨好柴某。但由于行礼箱制作较为精美,从外表上根本看不出夹层中藏了物品。温特斯在为汪某装行礼时,汪某亲眼看见行礼箱是空的,且汪某觉得占了别人的便宜,不便去多想,更不好意思去多问。

  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来看,汪某的辩解都有些苍白,其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的可能性极高。因此,就案件的发展来看,汪某面临的形势是极其严重的。

  三、罪轻辩护?无罪辩护?艰难的选择和激烈的庭审交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从本案的材料来看,虽然汪某声称自己不知情,但从其通关前更换衣服,通过海关检查站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同时所带毒品采用了高度隐蔽的方式等,根据司法解释基本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所带行礼箱夹藏有毒品,且据其自己陈述也知道有些不合理的地方,且在事中或事后获得了一定的好处或报酬。因此,法庭认定汪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应该是基本确定的。

  换一个与公诉人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案件,从而提出对被告有利的辩护意见是刑辩律师应持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由于本案情况特殊,罪与非罪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长期人身自由,更关系到被告人的生与死。因此,能否找到案件现有材料不能完全排除汪某确实不知情这一合理怀疑的理由对于本案的辩护至关重要。从汪某的供述材料来看,她一直否认知道所带的旅行箱夹层中藏有毒品,且在每次与辩护人会见时汪某都坚称自己是被人利用的。从其一贯表现来看,确实不能完全排除被欺骗利用的可能性。汪某急切希望有关部门找到柴某以证明其清白。同时还反映海关人员检查出她所携带的行礼箱中夹藏有海洛因时,她非常震惊,并要求打电话引出接行礼箱的黑人以证实她确实不知情,但这一要求并未得到同意,也未在案件材料中予以记载。此外,汪某还声称她此前没有出过境,并不知道从申报通道通关和从无申报通道通关有何区别。从其一贯的良好表现和对毒品的反感,作为台湾中等收入的家庭来看,如果她知道所带的为毒品,应该不至于为了区区1000美元就挺而走险,携带价值数百万元的海洛因闯关。汪某认为,她贪图小便宜被人利用有一定过错,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她不知情,坚决要求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是采取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犹如一场生与死的赌博。事态重大,李光耀律师将此情况汇报了事务所主任,并组织刑辩律师进行了会议讨论,会议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精神,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可能性极大。如果说服被告认罪,着重从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节、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辩护,也许法院能网开一面从轻判处被告死缓或无期徒刑,从而达到被告家属希望保命的委托目的。相反,如果坚持不认罪,则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说服被告承认有罪,由于数量多达2000余克,即使考虑认罪态度及其他情节,最好的结果也好不到哪里去,多半也是无期以上。这样的结果对于一个20多数的女孩来说,一生基本上也就毁了。倒不如按被告的意见作无罪辩护,加上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无法完全排除被告确实不知情的可能性和其他合理怀疑,也许法院在判决时还可能留有余地,刀下留人,说不定结果反而更好。退一步讲,即使结果很糟糕,也还可通过二审变更辩护人来改变辩护思路求得一线生机。

  在向被告全面分析两种辩护思路的利弊后,李光耀律师再次征求了被告的意见。被告仍然坚称无罪,并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并为此向李光耀律师出具了要求作无罪辩护的《确认书》。

  被告的态度坚定了李光耀律师放手一搏,为被告作无罪辩护的决心。

  2011年9月,CD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光耀律师结合案件材料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此后,在将近二年的时间内,根据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法庭适时组织了复庭。在整个过程中,李光耀律师反复向承办法官交换意见。

  四、意外的收获

  案情重大而特殊,因此庭审后判决结果的等待是漫长的,对李光耀律师而言是一颗悬在心头的巨石,对被告而言更是一种煎熬。2014年5月,法院的经过了一系列的内部程序后终于对本案作出了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同时,在结合李光耀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从轻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如此理想的判决结果,就连李光耀律师也未预见到,对被告人和其亲属而言,更是悲痛之中的喜出望外。通过李光耀律师的辩护工作,不仅为汪某保住了性命,更为其一家人保住了重新开创幸福生活的希望。

  五、再起波澜

  接到判决后,公诉机关第一时间表示不服,将起动抗诉程序。据了解,抗诉程序已在进行过程中,也许更激烈的交锋还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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