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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实务比较》-导语

2014-06-06


  第一节 中国大陆与台湾的法律渊源

  本节在“形式渊源”的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的概念,即法律规范有哪些外部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之间效力等级如何。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成文法,经国家认可的习惯仅在特定场合作为成文法的补充。

  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下列法律规范组成: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所制定的法律,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大陆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的特别法源。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国务院依全国人大或常委的授权所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其与“法律”的效力相当。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虽然判例不是大陆的法律渊源,但最高法院对法院审判中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所进行的司法解释,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所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法律”的渊源基本上体现为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同时兼收了英美法系的某些特征。一方面确认和修正了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框架,使台湾地区“法律”在形式上传承了成文法的风格,另一方面又通过“最高法院”和“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确认了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成文法的重要补充,以适应台湾地区司法实践的需要。

  中国台湾采取了“基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形式”,“六法全书”仍然位于法律规范体系的首位。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第二级大法。此外,台湾地区还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特别法”,及时补充了“基本法”的不足。

  第二节 大陆涉台法律及政策

  中国大陆《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大陆处理涉台法律事务时,始终贯彻“一个中国”、“适用国家法律、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正当权益”、“促进两岸交往交流”等原则。大陆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处理涉台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制定主体、表现形式、效力位阶上可分为这样几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签署的事务性协议、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1994年3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迄今为止仅有一部专门调整涉台问题、并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大陆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涉台行政法规,也发布了《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的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不在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等涉台司法解释。相关部门联合或单独制定了一系列规章,专门调整台胞、台属因私出境或赴台探亲、定居,涉台婚姻房产丧葬,对台贸易,两岸通航,两岸新闻、影视、出版交流,两岸商务或劳务交流,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和医药产品注册、生产等法律事务。两岸还签署了一系列涉及人员遣返、公证书使用、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两会会务人员往来及港台航运等方面的协议。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已就台胞投资事宜制定了详尽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此外,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大陆与有关方面达成的关于台湾加入GATT 和WTO的特殊安排、台湾参加国际奥委会、APEC的安排等国际性约定和声明,也是大陆处理涉台法律事务的重要依据。

  ① 此处法律加注引号,专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所制定的法律。本段的“法律”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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