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动态

HENGPING NEWS

227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4-07-08


  编辑语:公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公告省政府《用地批复》所涉2367亩集体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已失效信息。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省政府《用地批复》不符合失效条件,不属于失效批文。227人向法院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省政府《用地批复》所涉2367亩集体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已失效信息。面对原告227人的诉讼,被告代理人周世明律师准确的法律分析赢得胜诉。

  【案情简介】

  CD市中心城区2005年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7】375号批文批复后,省政府于2007年7月16日下发了《62号用地批复》,批复同意将CD市JN区、CH区4个乡(街道办)9个村33组和4个村集体的集体农用地163.52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集体建设用地96.1330公顷,合计259.6577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省政府《62号用地批复》所涉及的CD市JN区土地征地实施工作于2008年7月启动。而谢某某等人认为省政府《62号用地批复》所涉CH区圣灯街道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18组2367亩集体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于该批复两年后的2009年12月才开始实施。2010年6月15日,谢某某等人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提出《62号用地批复》已失效,请求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公告省政府《62号用地批复》所涉CD市CH区圣灯街道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18组2367亩集体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已失效信息。省国土资源厅于同年6月25日受理谢某某等人申请后,于同年7月15日作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0】1号),答复谢某某等人:省政府《62号用地批复》不符合失效条件,不属于失效批文。谢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政府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川府复决【201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0】1号)。谢某某等227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0】1号),并判令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省政府《62号用地批复》”所涉CD市CH区圣灯街道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18组2367亩集体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已失效信息。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谢某某等227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思路】

  作为省国土资源厅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制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四条第(十九)项“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并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9】106号《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省级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对国务院批准并经省政府《62号用地批复》所涉土地有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的行政职责,并具有对符合失效条件的转用农用地以适当方式公告的行政职责。根据国务院令第492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谢某某等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省国土资源厅对谢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行政职责。

  谢某某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申请公开“省政府《62号用地批复》所涉CD市CH区圣灯街道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18组2367亩集体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已失效信息”的政府信息,是基于谢某某等人自认为《62号用地批复》已符合失效条件的前提下,而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公开《62号用地批复》所涉CD市CH区圣灯街道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18组2367亩集体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已失效的信息,因省国土资源厅不具有认定是否符合失效的权力,故省国土资源厅是否有该失效信息,首先需要省国土资源厅履行监督职责认定是否符合失效条件后,才能确定是否有失效信息予以公开。省国土资源厅受理谢某某等人申请后,履行监督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是否失效的行政职责,基于《62号用地批复》系有关CD市中心城区2005年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整体批准文件,不仅涵盖有包括谢某某等人所在村组的征地范围,还有已经实施征收的征地范围的事实,明确告知了谢某某等人认定“《62号用地批复》不符合失效条件,不属于失效批文”,该答复虽未针对谢某某等人的申请请求明确表述,但在省国土资源厅已经说明了该批复未失效的前提下,必然显示省国土资源厅不可能公告失效信息的结果,且谢某某等人除主张征地批复已失效外,并无证据证明省国土资源厅持有但不公开谢某某等人要求公开的失效信息,因此,谢某某等人请求撤销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0】1号),并判令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省政府《62号用地批复》”所涉CD市CH区圣灯街道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18组2367亩集体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已失效信息,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之规定,法院应判决如驳回原告谢某某等227人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川府复受[2010]4号)要求,现就申请人谢某某等265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川国土资公开告知 [2010]1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如下答复:

  一、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的川府土〔2007〕62号批文并未失效

  CD市中心城区2005年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经国务院以国土资函[2007]375号批文批准后,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16日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川府土〔2007〕62号),批准征地范围涉及CD市JN区、CH区4个乡(街道办)9个村33个组和4个村集体土地,征地总面积259.6577公顷,其中JN区47.5302公顷,CH区212.1275公顷。

  川府土〔2007〕62号批文下发后,该批文批次征地涉及CD市JN区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于2008年7月启动。CD市国土资源局JN分局作为实施机构于2008年7月30日张贴了《征用土地公告》,10月17日张贴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补偿安置方案于2008年11月24日经CD市市政府办公厅以成办函〔2008〕305号文批准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川府土〔2007〕62号批文启动实施时间为2008年7月,距批文批准时间2007年7月未满两年。因此,该批文在有效期内启动了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应属有效批文。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2010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上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川府土〔2007〕62号批文所涉CD市CH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18个组2367亩土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已失效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认真进行了研究,认为川府土〔2007〕62号批文并未失效。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批文不属于失效批文。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10年7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做出维持决定。

  附件:1.证据目录;

  2.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被申请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代理人、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世明

  2010年10月27日

SAF Coolest v1.2 设置面板JDHSX-ZHOI-TDSDE-ZAF

图片ALT信息: 衡平
违禁词: 第一,最,一流,领先,独一无二,王者,龙头,领导者,极致,
修改浏览器滑块样式: 4px,4px,#005197

无数据提示

Sorry,当前栏目暂无内容

您可以查看其他栏目或返回 首页

SVG图标库请自行添加图标,用div包起来,并命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