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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在郫县县城以十年租期租下了房东王某的十几间房屋经营茶坊,合同对前三年租金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对三年后的租金仅简单地约定为届时“随行就市”。由于租期较长,且合同到期后有优先承租权,巩某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装修并购置相关设备设施。
三年期满,房东的小孩毕业后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房东便想让女儿经营生意已逐渐好转的茶坊,但却不想对巩某投入的数十万元装修款进行补偿。按合同的约定,第四年起房屋租金 “随行就市”,但茶坊所处位置却并无可以作为参考的“行”和“市”,房东便故意提出了很高的房租要求,意图使巩某知难而退。
经过几个月的反复协商,双方自然无法对租金“随”什么“行”、“就”什么“市”达成一致意见,房东便在其委托律师的指导下以巩某拒不缴纳当期租金为由起诉至法院,以达到解除合同和取得巩某违约金的目的。
万般无奈之下,巩某找到了李光耀律师。李光耀律师立即到法院查阅了对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并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中有一幅茶坊的图片。该图片载明屋顶东、南、西三个方向都有为某珠宝行制作的巨幅广告。基于此,李光耀律师调查取得了房东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广告公司与珠宝行之间签订的合同。从这两份合同中得知,房东和广告公司都取得了很高的收益,但同时也承担了很高的违约风险。基于此,李光耀律师认为,房东在将房屋全部出租的情况下却擅自在屋顶打广告的行为,侵害了巩某的使用权,并以此为由立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房东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全部广告,并归还出租广告场地获得的收益。
在我方强大的反诉压力下,房东被迫撤诉。巩某在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与房东达成了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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