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31日,在2022年元旦即将到来之际,原XX县花X村村委会副主任李XX结束了近8个月的羁押状态,恢复人身自由,得以回家和家人团聚迎接新年的到来。李XX因执行村两委决议放水灌溉农田这一行为被刑事拘留、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涉嫌了职务侵占罪、破坏生产罪和盗窃罪,经过其辩护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继承律师长达7个月的不懈努力,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XX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李XX获释后,XX县公安局仍然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对李XX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李XX系XX县花X村原村委会副主任,因XX县自来水公司将该村及下游几个村使用了数十年的两个水库作为该县县城居民的生活备用水源,造成村民生活、生产用水极为困难。2021年4月底,村民春耕亟需用水。2021年5月2日上午,花X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开会一致同意到“蜂x岩水库”放水解决村民的燃眉之急。李XX执行村两委的决议,于当日下午与另外五名村干部一起到“蜂x岩水库”放了部分水用于解决村民的春耕。因XX县自来水公司报警,李XX于同日被XX县公安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行政拘留,并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后XX县公安局以李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XX县检察院提请逮捕。
2021年6月17日,李继承律师接受李XX家属的委托,立即远赴XX县,依法会见李XX,并与XX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李XX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书面辩护意见,但该院以李XX涉嫌盗窃罪决定对其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继承律师多次与XX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李XX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请求对李XX不起诉。承办检察官请李继承律师做好李XX的思想工作,希望李XX认罪认罚。李继承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与李XX沟通的情况,认为李XX不构成犯罪,不能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后XX县检察院以李XX涉嫌盗窃罪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因出现该院领导回避事由,遂报请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木里县人民法院管辖。XX县检察院遂向木里县检察院移送案卷,由木里县检察院对李XX涉嫌盗窃罪一案审查起诉。
李继承律师多次与木里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电话沟通,并亲赴木里县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对本案的起因、犯罪构成等方面充分表达了辩护意见,认为李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该院对李XX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经过审查,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李X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李XX不起诉。李XX于同日获释,李XX得以回家和家人团聚,迎接新年。李XX获释后,XX县公安局仍然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对李XX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李继承律师对案情进行充分研判,确信李XX不构成犯罪。
二、当事人和家属的坚守。因XX县自来水公司是国有企业,代表当地党委政府的态度,本案先后涉嫌三个罪名,以及办案机关对基本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偏差,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有不利影响。并且在各个阶段都有当地领导做当事人及家属工作,希望李XX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李XX和家属坚信无罪,给李继承律师依法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辩护律师要对每一个工作节点及时跟进,不厌其烦地与承办人沟通。
四、本案异地管辖对案件最后客观公正处理提供了平台。
五、积极通过办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李继承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就案涉党委政府希望的政治效益、李XX和广大村民希望的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追求的公正司法效益。如果三者之间出现矛盾,怎样平衡的问题。李继承律师希望本案的处理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并且XX县自来水公司与村民水资源纠纷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否则该矛盾永远存在,可能还会出现类似案件。木里县检察院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并积极通过案件的处理化解社会矛盾。
六、本案中XX县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在检察院认为李X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下,XX县公安局本应撤销案件,但XX县公安局对李XX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下一步李继承律师将与检察机关沟通,向XX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XX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李XX、错误羁押的情况,李XX将向XX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
关于李XX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木里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XX妻子何XX的委托,指派李继承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410209275,电话13308035098)为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李XX,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结合法律规定,认为李XX不构成盗窃罪,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李XX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本案的起因是XX县自来水公司非法抽取X盐镇蜂x岩水库和X盐井水库的水,导致X盐镇花X村村民无水进行春耕,群众意见很大,曾经向各级领导反映,并且在XX县政府门口请愿。XX县自来水公司故意夸大花X村此次放水量及后果,引起XX县党政领导和群众恐慌。
1、蜂x岩水库和X盐井水库不是XX县自来水公司出资修建的,其对该两个水库无合法的所有权、甚至没有合法的使用权(侦查机关对XX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吴正明及其它员工询问该公司是否出资修建这两个水库时,答复均是没有出资、或者不清楚)。
大坝安全管理预案显示:该两个水库是1969年3月动工修建,1976年11月完工。X盐井水库是花X村村民集体出工修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并且事实上,从水库完工至今,一直由花X村使用,也为下游的三根桥村等使用。据李XX介绍,XX县水务局多次要求其去领取这两个水库的确权证书,他一直忙就没有去领取。
2、根据XX县水务局颁发的案涉两个水库的权属证书,该两个水库属于XX县X盐镇农业服务中心(此前按照防洪的文件显示,属于花X村村民委员会)。但不管案涉水库属于花X村村民委员会,还是属于X盐镇农业服务中心,至少证明不属于XX县自来水公司。
根据辩护人向XX县检察院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该两个水库管理单位是X盐镇花X村村民委员会,李XX是管理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巡查责任人;在XX县政府的防洪文件中,李XX也是该两个水库的责任人。
3、根据水库功能设计和实际使用情况,蜂x岩水库和X盐井水库工程都是以蓄水解决农田灌溉为主的小(二)型水库,合计灌溉面积1300多亩,其中田700亩,地600多亩。两个水库首尾相连(所以灌溉面积内容同一),蜂x岩水库比X盐井水库要高一些。该两个水库为包括X盐镇花X村、三根桥村及下游几个村的村民提供生产和生活用水,特别是在干旱之年、及每年的旱季起到了积极作用。
4、XX县自来水公司未依法取得案涉水库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未根据不损害原水源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将案涉两个水库作为XX县县城饮用水备用水源时、及此后的使用过程中,对花X村及三根桥村村民生产、生活用水未予以保障,更别提有什么补偿。
(1)、案卷材料显示:2016年XX县政府以县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将X盐井水库列为XX县城市居民的备用水源;在实施过程中,认为X盐井水库的水位较低,并且水质没有蜂x岩水库好,就又将蜂x岩水库增加为备用水源。
(2)、案卷材料未显示XX县政府将X盐井水库和蜂x岩水库列为备用水源之时、以及在使用过程中,XX县政府、以及XX县自来水公司根本没有考虑怎样保障原使用者两个水库的村民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问题,更未作出保障的相关规定。
(3)、用水出现矛盾、冲突时怎样解决?
XX县政府在决定将案涉两个水库作为XX县备用水源后,未对如果出现干旱年、或者每年的旱季,水源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障谁,以及对几十年来使用该两个水库的花X村、三根桥村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怎么解决作出规定。
(4)、自2017年起,XX县自来水公司占用蜂x岩水库取水进行经营活动。因X盐井水库的地势低于蜂x岩水库,但其60万立方的库容是蜂x岩水库的三倍;虽然XX县自来水公司在蜂x岩水库取水,但当时还没有严重影响花X村、三根桥村村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自2019年起,XX县严重缺水,XX县自来水公司先是以皮筏子作为标识从X盐井水库取水,后来就直接在X盐井水库埋设管道取水;2020年上半年,因XX县自来水公司取水严重影响花X村、三根桥村村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并且未妥善处理好,花X村数百村民到XX县人民政府门口聚集请愿,相关领导口头表示从2020年起不再从X盐井取水。
(5)、XX县自来水公司称其支付了花X村5万余元补偿,该补偿款均用于设施及工费,并且无法解决该公司把两个水库的水抽走后、这几个村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特别是今年春天开始,按照法律规定和习惯饮用了这两个水库的水几十年的花X村村民被迫花钱购买桶装水解决饮水困难。
5、根据花X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决议,李XX等村干部此次到蜂x岩水库放水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村民春耕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
6、XX县自来水公司依法应当缴纳水资源使用费(使用多少水资源数量、就应当缴纳相应的水资源使用费),但是案卷材料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说明该公司使用水库的水进行经营活动是非法的,不应当收到法律保护。
花X村村民使用两个水库的水不仅有历史渊源,而且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不构成盗窃罪,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1、李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也没有任何个人目的。
首先,在XX县自来水公司抽取X盐井水库绝大部分水,并没有对花X村村民委员会等生产和生活用水予以保障,导致2019年数百个村民到县政府集体上访,有关领导口头承诺解决后,该公司继续抽取深埋管道的方式大量抽取X盐井水库的水,导致村民没有生产生活用水。
其次,经过花X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于2021年5月2日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到蜂x岩水库放水解决村民春耕的燃眉之急(按照春耕的惯例,在谷雨前必须进行春耕,否则就误了农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及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陈显东是第一责任人,应该对放水行为的合法性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八个花X村两委班子成员都一致同意,责任应当集体承担,不应由李XX个人承担。该放水行为不仅李XX没有任何利益、村两委成员也无任何收益;村两委决定先解决其他村民的春耕用水。事实上也是按照该决定执行的。
再次,李XX和另外五名村两委领导一起到蜂x岩水库放水(除村支书兼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显东和副书记谢祥坤没有去以外),是执行村两委的集体决定。李XX在放水前也给XX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吴正明打电话告知过。据李XX称,还给镇领导汇报过。
最后,在放水前,李XX还专门在花X村的微信群里发通知,告知2021年5月2日下午放水的情况,要求村民尽快引水用于春耕。
2、李XX不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首先,根据XX县X盐镇的2021年X盐井水库、蜂x岩水库防洪方案,以及公示的水库管理信息,证实X盐井水库和蜂x岩水库的管理单位是花X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单位的负责人是李XX,巡查责任人是李XX。在XX县检察院对李XX审查批捕阶段,根据李XX家属提供的书面证据,辩护人向该院承办检察官杨永东转交过这方面的相关证据,当时检察官还专门问是谁取的证,辩护人告知是家属提供的。
其次,李XX作为花X村村民委员会派驻水库的管理责任人,是花X村多年的惯例,也是XX县防洪办、水务局等部门认可并且以防洪文件方式公示的,同时还公示了李XX的电话号码(有一份文件上误为李树强,但电话号码是李XX的)。
再次,李XX作为这两个水库的管理人员,储水、放水、安全巡查是其主要职责。李XX有权放水,不存在所谓盗窃的行为。
3、李XX没有侵犯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也没有侵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首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其特征是能够被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被移动、是他人的财物。蜂x岩水库与X盐井水库首尾相连,是花X村村民出资修建的;是花X村和三x村村民使用了近五十年、主要用于灌溉的水库。虽然水资源是国家的,但是一直由两个村在使用,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花X村和三x村使用案涉水库的水是免费的。
其次,XX县自来水公司取水用于经营活动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其取水行为不合法;直接影响到其所谓的对案涉两个水库的权利。
XX县自来水公司称县政府批准其使用,但是花X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都不知道;也没有提供任何批文。
XX县自来水公司作为经营性公司,其取水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费,缴纳多少水资源费、直接对应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在XX县自来水公司未提供相关缴纳水资源费之前,不能视为案涉两个水库的水是该公司所有、管理或者控制的。
XX县自来水公司即使经过批准要使用该水库,也需要与原使用水库的花X村和三根桥村村委会协商,并且不能影响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XX县县城居民是人民,花X村和三x村民也是人民,都应当受到同等的保护。花X村村民委员会在向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中,也专门强调了这一点。
再次,这两个水库的直接管理单位都是花X村村民委员会,XX县自来水公司不是管理单位,其也没有管理职责。这两个水库的水也是处于花X村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范围,不属于他人的财物。李XX作为该村负责人对水库行使直接管理权,并且XX县水务局公示牌、防洪文件均可以证实。
最后,即使XX县自来水公司根据政府的文件将这两个水库作为备用水源,因为水资源是国家的,也不能认为是其所有,甚至不能认为是其在管理。李XX等村、社干部按照花X村两委的一致决议,到蜂x岩水库放水的行为,未损害XX县自来水公司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些水本来就不是该公司享有合法权利的。
辩护人特别强调:对损失的鉴定报告缺乏事实根据。事情发生后,侦查机关才委托进行鉴定,但此时根本不具备鉴定条件,一切都是鉴定机构根据XX县自来水公司的陈述推测的;并且在最初的证据中,没有水位的证据。
4、李XX客观上没有实施通过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首先,李XX等村干部于案发当日到蜂x岩水库放水是经过花X村村委会集体研究的,是执行花X村两委于2021年5月2日的集体决议,不是李XX、以及参与放水的其他干部的个人行为。案发当日上午,花X村两委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对谷雨将至,村民春耕亟需用水,但是当时正值旱季,案涉水库的水被XX县自来水公司抽了绝大部分,只有去放蜂x岩水库的水解决村民的生活亟需。当时参与会议的村两委成员一致同意。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规定,村支书兼任村主任,李XX只是村副主任;如果党支书兼村主任不同意,是不会通过的。
其次,李XX等村干部去放水是大张旗鼓的,并且李XX打电话明确告知了XX县自来水公司的。在此次放水前,李XX专门给XX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吴正明打电话,告知其因春耕亟需从蜂x岩水库放水(李XX与吴正明的通话记录可以证实),如果超过谷雨未播种,将会耽误农时,农民将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据李XX说,还给镇领导汇报过(相关情况可以查询李XX案发前的通话记录核实)。
再次,正因为李XX等人去放水提前告知了XX县自来水公司,所以该公司安排人员对李XX等人的放水过程进行拍照,并且提供给警方作为定罪证据。我认为,李XX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所以XX县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当场制止;如果李XX等人构成犯罪,而XX县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看到了所谓的“犯罪过程”,却不采取任何制止手段,甚至口头方式制止,放任蜂x岩水库的水被放走一部分,其行为也涉嫌犯罪。我现在就向你们举报,请求追究XX县自来水公司吴正明、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渎职罪的刑事责任!
最后,李XX等人此次放水,只有部分村民使用到了。因为在放水前,村干部集体约定优先保证其他村民春耕用水。村干部一律不得先使用。事实上也是这么做的。并且放水的时间约二十多分钟,经过鉴定只有7760立方米(该数量不准确,肯定有夸大的成分)。
三、花X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对XX县自来水公司所谓的此次放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进行赔偿。《赔偿协议》证实花X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有使用该两个水库的权利,赔偿主体是花X村村民委员会,并载明以后是否对用水问题须进行协商。
1、2021年5月8日,在XX县公安局和X盐镇党委的协调下,花X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XX县自来水公司(乙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第一条:“乙方的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共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人民币),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2、《赔偿协议》第二条:“甲乙双方在今后关于X盐井蜂x岩水库的用水问题上要积极协调沟通,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充分证实花X村村民对X盐井和蜂x岩水库的权属,特别是使用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否则没有任何必要沟通。
3、村民正当用水应该得到保护,XX县自来水公司抽取X盐井水库的水没有征求花X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没有达成协议,更没有对村民进行补偿。XX县自来水公司在大量抽取X盐井水库的水,给村民春耕及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后,没有解决办法,不管村民生活和生产急需的用水。既是违法行为,也是违反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忘初心”的宗旨的。
4、李XX和另外几个村民去蜂x岩水库放水,是为了解决花X村村民的春耕,没有个人目的。并且村委会领导都表示先保证其他村民的用水,确实也是这样做的。
四、本辩护人多次向XX县检察院、XX县政法委及县委书记书面反映,提出在处理本案时一定要尊重案涉几个村村民数十年使用案涉两个水库的事实,需要党委政府平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村民生产生活用水的矛盾,建议对李XX一案的处理需要慎重,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XX县相关部门对案涉水库的权属认定错误,特别是侦查机关以及在询问笔录中查明案涉水库不是XX县自来水公司出资修建的情况下,不查明并且依法认定水库的权属,反而给XX县水务局打招呼不准把证书发给花X村村民委员会。
2、XX县有关部门在处理李XX一案中是非颠倒,混淆黑白,把XX县自来水公司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害花X村等村村民生活、生产用水的行为予以司法保护。
3、李XX一案已经引起了广大村民的愤慨,据李XX家属透露,有花X村村民为李XX写了请愿书,如果案件介入法院审判阶段,将会提供出来,并且村民会参加庭审;此前有村民向XX县公安局报警举报XX县自来水公司盗窃花X村X盐井水库和峰子岩水库的水,但未受理,也未给任何理由;有村民向省长信箱等实名反映XX县自来水公司侵犯花X村村民用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李XX等村干部到峰子岩水库放水是执行花X村两委的集体决议,不是其个人行为;并且李XX无盗窃罪的动机和目的;李XX和其他村干部没有侵犯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X盐井水库是花X村村民集体修建的,属该村集体所有(XX县水务局的证书载明是X盐镇农业服务中心),蜂x岩水库的权属据悉也是该村所有和使用;XX县自来水公司即使经过XX县政府的决议将案涉水库作为备用水源,也必须尊重花X村及三x桥村五十年来使用该水库生产和生活的客观事实;李XX客观上没有实施将盗窃所得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当天放的水全部都由村民使用。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李XX不构成盗窃罪,请求贵院对李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谢谢
辩护人:李继承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2月20日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版权归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所有 蜀ICP备19040543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