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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9日,邹某(化名)、柴某等七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成都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30日,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将邹某等七人嫌妨害公务案移送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6日,邹某亲属张某委托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罗宁律师作为邹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张某介绍的情况,罗宁律师认为邹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属于必须羁押的情况,就立即向检察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邹某后,罗宁律师了解到本案中确有个别人员与正在执行公务的某派出所公安人员有冲突,但邹某只是与小区保安人员有打架行为,在公安人员出现场时,邹某本人已不在现场,从而不可能有妨害公务的行为。随后,罗宁律师及时向区检察院承办提供邹某不在现场不可能妨害公务的辩护意见。10月30日,区检察院对邹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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