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底,成都某商贸公司经理S某认识了绵阳某高新建材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Z某。应Z某之邀,S某带领公司一行人到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材公司考察合作事宜。
到建材厂一看,所谓的高新建材制品公司其实与一般的页岩砖厂无二,只是规模更大一些而已。但Z某声称此砖厂与传统的砖厂在节能、环保、质量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才作为高新企业被引入当地。同时,Z某还带领S某一行到建材公司陈列室,参观了众多领导来公司视察的照片以及Z某与各地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的合影、各项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
凭借Z某堂堂仪表和三寸不烂之舌,以及与各方人士的合影,物流公司以为攀上了一个可以长期合作、能让公司飞跃发展的大客户。Z某当场表态“以后供煤的事就拜托你们了。不过,公司现在急需用钱。如果贵司有意,请先借200万元,以证明合作诚意。”
第二天,商贸公司就将钱交到了Z某手中。为了让商贸公司放心,Z某还主动与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半年内还款,同时还对违约责任和资金利息进行了约定。末了,Z某还主动提出让建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加盖了公章。
谁知半年过去了,Z某除归还了50万元的款和10万元砖外,便再无还款之意,连供煤的事也只字未提。直到2012年4月初,眼看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商贸公司才委托了李光耀律师。
接受委托后,李光耀律师很快向Z某和建材公司发出了律师函,但一周后,特快专递被退回。深感事态严重,李光耀律师决定直接到建材公司与Z某面谈,但到公司后才了解到该公司在数月前就遣散员工,关门停产了。且Z某早就不知去向,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因涉案被羁押了。
为了从法律上确认债权,李光耀律师通过一周多的时间取得了相关证据,协助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Z某归还本金、违约金、利息等共计350余万元。
2013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Z某归还商贸公司300余万元本息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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