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耀律师成功代理两起“民告官”案件,为当事人免除150余万元罚款
2015-08-17
李光耀律师成功代理两起“民告官”案件,为当事人免除150余万元罚款
C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和2014年4月14日参加了Y市陆家坝道路工程和汉文化广场棚改房招投标活动,但均未中标。
2015年2月,C公司同时收到Y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户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即“Y住建罚[2014]21号”和“Y住建罚[2014]23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认定C公司在两个项目投标中纸质投标文件分别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错漏一致或异常一致,并据此认定C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分别处以20余万元和130余万元的罚款。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C公司几位负责人内心十分纠结。一方面,若接受150多万元的罚款处罚,不仅十分委屈,而且经济上也无法承担;另一方面,若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通过“民告官”维权,则担心与Y市行政机关结怨,以后将难有机会在Y市辖区内参加项目建设。
通过会谈,李光耀律师认为Y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户保障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一定的错误或瑕疵。但对于“民告官”案件,不仅行政相对人难以下决心,而且相当多律师也有顾虑,但依法“民告官”,对于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无序上访以及对国家的法治建设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依法“民告官”,不仅不会与行政机关结怨,反而能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的加强和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是有益的监督和帮助,行政机关也会乐意与到“民告官”案件程序中。
消除C公司的顾虑后,李光耀律师及时代理C公司向Y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户保障局的上级主管机关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详细阐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程序、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处罚依据的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实证明,李光耀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Y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户保障局对于C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极为重视,积极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以平和的心态参与到阅卷、提交证据和复议听证过程中。
通过复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纳了李光耀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Y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户保障局对C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至今,不服复议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已过,复方决定已生效,C公司通过李光耀律师代理的“民告官”程序,免除了150余万元罚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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