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工伤?折腾来折腾去全是输 李光耀律师介入问题圆满解决
2016-12-29
何某为遂宁某电子公司招收的新员工。按照入职登记表的约定,何某的见习期为7天,见习期满,若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确定试用期。
见习期内的一天下午4:00,何某外出在遂宁市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治疗后,何某的伤情鉴定为五级。
2009年10月,何某以事故对方为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向遂宁市某区法院提起侵权之诉。2010年2月,遂宁市某区法院结合事故双方的过错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依法做出判决。
2010年3月,何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电子公司以何某尚处见习期为由否认与何某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4月,何某向遂宁市劳动仲争议裁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与电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审理,2010年5月,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认定何某与电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6月,何某以仲裁院已认定其劳动关系、事发当天属完成计件指标后请假外出为由再次向遂宁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电子公司答辩称何某受伤并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而是并未请假而擅自离岗、早退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其当天途经路线并非正常合理路线。同时,何某尚处见习期,连试用期都还未到,并非是通过试用考核上岗的计件制工人,不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外出的事实。2010年9月,遂宁市劳动部门确认何某的交通事故为工伤。
2010年9月,电子公司不服劳动部门对何某作出的工伤认定,以何某并非正常上下班途中、也非合理路线为由向遂宁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0年10月,遂宁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对何某的工伤认定。
2010年11月,何某向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品迭交通事故赔偿后的费用近20万元。后仲裁员作出裁决,支持了何某的大部分请求。
2010月12月,电子公司以遂宁市劳动部门为被告、何某为第三人向遂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何某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工伤,公司不对何某进行任何赔偿。2011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鉴于案子从劳动关系认定到工伤认定、再到后来的劳动争议仲裁、一审诉讼等过程中一输再输,电子公司解除了其前期代理律师(公司法律顾问)的授权,委托了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光耀律师代理该案的二审,希望抓住最后的一次机会实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李光耀律师因认为,若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何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自然不属工伤。问题在于何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之前。为此,李光耀律师很快消化了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并数次往返于成都和遂宁之间,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深入细致的交通沟通,发现了此前公司及代理人的疏漏之处,收集了部分新证据,同时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取证和对相关事实的核实。经过多次开庭,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和劳动部门对何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通过李光耀律师的代理工作,本纠纷最终以电子公司的胜诉告终,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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