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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是我省某著明餐饮公司聘用的总经理,由于工作出色,深得公司的信任。为了工作方便,公司为其提供了很好的交通和办公条件。为了购房需要,贺某还向公司数次借款。
时间一长,贺某与公司股东在经营理念和管理上都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同时贺某还对公司给予他的报酬极为不满,便负气出走。
为此,公司曾多次与他电话联系,希望他要么尽快回公司上班,要么退还公司财物,但每次都遭到贺某的坚决拒绝。到后来,公司与贺某失去了联系。
无奈之下,公司找到李光耀律师,希望为公司追回被贺某侵占的财物。接受委托后,李光耀律师很快通过其他渠道得到了贺某的联系方式,随即向其发出律师函,并与贺某通过电话进行协商。由于贺某已到外地工作,在李光耀律师的建议下,贺某委托了本地律师与李光耀律师进行协商。
通过双方律师一个月的沟通,贺某与公司达成了财物清退及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在协议签署的同时,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双方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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