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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李戴,前夫索要安置房 有惊无险,李光耀律师出招

2016-12-29


朱某是双流县某镇村民,1999年她与城镇居民吕彬结婚。2005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生子随男方生活。

20059月,朱某所在村列入拆迁范围,朱某与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为了推动拆迁安置工作,按照当地惯例,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未婚人员以及离婚、丧偶未再婚人员,都可享受一个特安名额,即可享受一个预留的房屋安置名额。不巧的是,由于拆迁办工作人员对朱某已离婚的情况不熟悉,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写上了“家庭成员吕斌”的字样。朱某想到反正自己可享受一个特安名额,也就未要求更正。

2007年,吕彬了解到朱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有他的名字,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将房子给他父子住,要么按市价给钱。而朱某此时已将房屋转让他人,想到还有几天就要开庭,又急又气的朱某找到了李光耀律师。

李光耀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法官在向村委会主任调查后,已有支持吕某诉讼请求的倾向性意见。为此,李光耀律师立即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工作,随后提出几点代理意见:其一、吕某已与朱某离婚,不可能是朱某的“家庭成员,且原告“吕彬”并未证明他是协议中的“吕斌”;其二,已离婚的朱某本来就享有一个特安名额,该名额应留给其现任丈夫;其三,村委会并非拆迁主体,拆迁主体是镇政府,因此村委主任的说法不能代表镇政府,而镇政府为朱某出具的说明则否定了吕某的安置资格。其四,依照现行的法规,吕某不属于安置对象。

后来,法院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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