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
2019-04-11
近日,笔者接触到一起颇具特点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在两年内出资17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其中,男方父母代男方刷卡支付了160余万元,女方仅在分期付款的最后一期出资11万元。
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分割财产时对该房屋的分割问题存在分歧。男方父母认为自己当初出资160万元的行为是向孩子提供借款的行为,而非赠与。男方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男女双方承担还款义务。
这就引出了本文即将探讨的问题:婚后子女购房,父母为其出资的行为究竟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还是提供借款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乍一看,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下父母出资的行为是赠与行为,然而,经笔者阅读相关案例后发现,问题的答案并非如此。
接下来,笔者将向大家展示4个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将逐渐拨开迷雾,发现真相。
案例一:左兆燕、申传来与秦汝秀、申汗勤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案情: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向男方转账共计270万余元。随后,男女双方购买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两年后,女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屋,但男方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几年后,男方补写借条,承认上述款项是他向父母借取的。
现男方父母提起诉讼,要求男女双方还款。
女方主张:男方父母的代理律师与男方以前的代理律师是同一人,表明其恶意串通,扭曲事实。男方在双方感情破裂时补写借条,属于伪造债务行为。男方父母出资行为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与行为。
男方父母主张:根据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男方父母曾向男方转账大额款项,而男女双方购房均是由男方支付绝大部分款项,又可以证明男女双方是用男方父母的钱支付的购房款。同时男方承认借款的存在,女方无证据推翻借款事实。
法官认为:男方父母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的事实及金额,男方亦认可该借款事实,女方虽然主张男方父母的行为是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男方父母代理律师与男方之前的代理律师是同一人,并不能证明其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判决结果: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男女双方应向男方父母还钱。
案例二:黄琳琳、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8)津01民终46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案情: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首付及税款等共计126万余元是男方父亲支付的。后男方向父亲出具了借条。
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男女双方返还欠款126万余元。
女方主张:男方父亲支付首付款的行为符合我国社会传统,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男方个人向父亲出具的借条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男方离婚时的代理律师和男方父亲在本案中的代理律师是同一人,说明男方与男方父亲恶意串通。
男方父亲主张:男方父亲从未表示该笔款项是赠与给孩子的,该款项的性质是借款。
法院认为:男方父亲提交的转账记录及男方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男方父亲明确表示从未有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女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女方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男方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条,但借款用于购房,且男女双方均居住于该房中,证明该笔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男女双方结婚时房价过高,男方父亲出资帮助子女虽属人之常情,但女方不能认为男方父亲出资帮子女购房是天经地义的
热点资讯
SAF Coolest v1.2 设置面板 JDHSX-ZHOI-TDSDE-ZAF
无数据提示
Sorry,当前栏目暂无内容!
您可以查看其他栏目或返回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