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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句话惹官司 原告诉请未获支持

2008-12-17


  2008年8月,赵某将甲园艺公司与乙文化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20万元。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罗宁律师接受被告乙文化公司委托代理诉讼。2008年12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对乙文化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来,赵某与甲园艺公司2007年6月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向园艺公司供应音响产品,用于甲方经营的成都市某文化场所。赵某供货后,甲园艺公司仍下欠20万元货款一直未付。2007年10月,甲园艺公司与乙文化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该文化场所。赵某在得知乙文化公司参与该项目后,就开始不断地向乙文化公司追索相关款项。在赵某的万般催促下,乙文化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在赵某货款催收函上签注了“请财务部负责处理”字样。没想到,赵某就根据李副总经理的签字要求乙文化公司就2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把乙文化公司告到法院。

  在诉讼中,罗宁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乙文化公司不是赵某与甲园艺公司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买卖合同对乙文化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乙文化公司不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2、乙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在赵某货款催收函上签注“请财务部负责处理”,未经乙公司合法授权,属于李某个人行为,对乙公司不具有约束力。3、李某签注“请财务部负责处理”,并未明确由乙公司财务部付款,“负责处理”可能只是代为协调之意,不构成乙公司对赵某作出的付款承诺。

  金牛区人民法院采信了罗宁律师的代理意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罗宁律师认为,本案中,乙文化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在赵某催款函上签字,略显不慎;另一方面,赵某也的确存在滥用诉权之嫌,硬是将乙文化公司拉入了诉讼之中,也属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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