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伙伴变盗窃同伙 憨小伙肠子悔青 李光耀律师成功代理 被告获减轻处罚
2016-12-29
Z某老家在四川退耕还林的偏远山区,由于无地可耕,便到成都建筑工地从事涂料粉刷工作。作为独子,上有没有生活来源的六十多数的父母,更有老弱多病的八十多岁的爷爷奶奶,Z某时时感到生活的巨大压力,一来到工地便拼命地工作,加之憨厚老实,深得工头和工友喜爱。
2012年4月底,由于下一工地尚未开工,Z某处于短期的失业中,便在租住地闲逛,正巧遇到同村儿时的伙伴H某。谈话中了解到与H某在一起的还有伙伴D某、L某等,他们一起在建筑工地上从事电缆安装工作已有几年,收入不错,随时还可“捡”些电缆头来卖,赚点外快。在H某的劝说下,Z某便打算放弃又赃又累且收入不高的涂料粉刷工作,给H某、D某、L某打下手。
一天,H某神秘地告诉Z某,他们几位伙伴几天前已从自己工作的工地上“捡”了些电缆头来卖,每个人分了2000多元,并邀请Z某下次一起干。Z某虽有些半信半疑,但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和老乡情分,还是答应跟他们一起试试。
五一长假期的某天中午,因闲着无事,H某又邀约D某、L某,并叫上Z某一起,带上工具,开着面包车来到工地上,下到地下室旁若无人地“捡”起电缆来。
到此时,Z某才明白他们所谓的“捡”电缆实际上便是偷。即将从单位领出的用于安装的电缆剪成小段,然后剥去胶皮,捆成捆,再放在面包车上,大摇大摆地运出工地,卖给收废旧金属的。
后来,H某又带着大家从工地上“捡”了二次电缆。
单位很快发现了电缆被盗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录相查到了运送电缆的面包车,并很快破获了本案。
2013年8月,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成都某县检察院。Z某的父亲委托了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光耀律师作为Z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李光耀律师及时与检察院取得了联系,并从检察院调取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和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指控Z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涉案数额巨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将在3年以上判处刑期,盗窃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将在3年以下判处刑期。
李光耀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指控Z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Z某的涉案金额与其他同案犯一样为“数额巨大”证据不足。鉴于Z某并未参加第一次盗窃,其能查证属实的涉案金额有可能在5万元以下。为此,李光耀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的意见。检察机关同意了李光耀律师的意见。
鉴定结果表明,虽然全部四次盗窃的涉案金额超过了“数额巨大”的5万元标准,达到了9万多元,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盗窃金额无法明确区分,即Z某参加的第二次盗窃的涉案金额并不明确,而第三次和第四次盗窃的金额总计仅为4.6万元,即能查证属实的Z某的涉案金额只有这4.6万元。由此,李光耀律师向公诉人提出只能以Z某涉案金额“数额较大”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同意了李光耀律师的意见,并以H某、D某、L某涉案金额“数额巨大”、Z某涉案金额“数额较大”起诉至法院。
开庭前,李光耀律师说服被告人Z某及其家属,八方借钱退还了部分赃款。
2013年10月中旬,成都市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李光耀律师就Z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以及悔罪表现等向法庭提出了减轻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接受了李光耀律师部分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处H某、D某、L某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Z某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的辩护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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