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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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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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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较为普遍。此时如何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概要描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较为普遍。此时如何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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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较为普遍。此时如何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观点梳理

  有观点认为,期满未续签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劳动争议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认为,此种情形“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为“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另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劳动者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不发生效力。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劳动合同的关系已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用工之日”应当理解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仅包括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属于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可不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

三、相关规定

  江苏高院、浙江高院、广东高院、北京高院均出台意见支持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观点。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7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4条第3款、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司法裁判

  1.(2017)川01民终5879号

(1)案情简介

  王幼楠与粮油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6月23日到期,到期后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王幼楠主张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之规定,本案中,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粮油公司最迟应于2015年7月23日与王幼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幼楠主张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粮油公司应当支付王幼楠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999.53元。

  2.(2016)川13民终2489号

(1)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日韩耀国与南充市中医医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韩耀国仍在南充市中医医院的安排下继续劳动,韩耀国主张二倍工资。

(2)裁判要旨

  应认定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劳动关系随之消灭。南充市中医医院安排韩耀国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劳动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法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早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向劳动者支付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两倍工资。因此,原审确认南充市中医医院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与韩耀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支付两倍工资,韩耀国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五、结语

  虽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纵观法学理论界的讨论与司法实践的处理,笔者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参考资料】

  1.林运升:“适用劳动合同法中二倍工资的两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12日。

  2.《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幼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终5879号)。

  3.《南充市中医医院与韩耀国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川13民终2489号)。

 

 

作者:王博雅,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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