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一年股东就闹僵 罗宁律师巧化纷争促双赢
2008-08-05
黄某与王某于2007年1月分别按49%、51%的比例出资设立一家公司,主要经营钢材贸易业务,黄某任执行董事,王某任经理。公司成立后,双方发现彼此不仅在公司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很大差异,就是在公司日常琐碎事务上亦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股东关系降至冰点,公司经营处在濒临瘫痪的边缘。
2007年8月,黄某与王某约定黄某将持有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并约定先由公司将股权转让款付给黄某,然后王某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公司依据股东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向黄某先行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王某一直未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后王某称,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王某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并称其与黄某从未就公司股权转让达成过协议,据此认定黄某非法抽逃出资。
黄某于2008年1月委托我所罗宁律师代为处理其与王某之间的股权纠纷。罗宁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地分析的该起股权纠纷的前因后果,发现黄某与王某在设立公司前双方欠缺了解,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缺乏沟通,以至彼此双方已失去基本的信任,双方已难以继续共同经营公司,比较可行的解决方式是提前解散公司或者进行股权重组并使争议一方退出公司。
根据这一思路,罗宁律师代理黄某组织召开了公司临时股东会,与王某达成了提前解散公司的决议。但双方在就提前解散公司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讨论时,一些新问题出现了,黄某认为王某有关联交易、不恰当地使公司承担大额费用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王某则认为黄某抽逃出资等等。考虑到黄某与王某之间沟通难度大,且双方妥协可能性小,公司的解散程序必定会耗资巨大、旷日持久。
为了维护股东双方和公司的利益,罗宁律师提出用股权转让方案来解决公司僵局。这不仅可避免解散程序大量的费用支出,避免双方设立的公司仅一年时间就夭折的消极后果,还可以使公司的现有资质和客户资源继续发挥效用,不失为对各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得到了黄某和王某的欢迎。经过各方不懈的努力和艰苦的谈判,最终达成由黄某推荐的林某收购王某持有公司的所有股权的转让协议,从而使本起股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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