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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郊县某食品公司经朋友介绍为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一批节日礼品,保险公司同时要求礼品盒上必须印有该保险公司的宣传信息。
鉴于朋友情面,双方均未提及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订单事宜,仅口头约定好价格和数量。
2007年9月,食品公司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向保险公司省内各分支机构共送去数十万元的货物。
此后,保险公司向该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近四十万元的货款一直未予以支付。苦于没有任何证据,该食品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均无功而反。保险公司也多次声称,公司财务管理严格,没有凭据断无付出任何款项的可能。
2008年7月,眼见数十万元货款化为泡影,食品公司找到了李光耀律师。
接受委托后,李光耀律师了解到食品公司手中仅有内容不详细的发货单,若仅凭这些发货单,根本不可能追回货款。有鉴于此,在不惊动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总部的情况下,李光耀律师指导当事人或亲自到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以发货单为依据,逐一请求出具载有收到货物和尚欠货款信息的收条。经过努力,除有数万余元的货款因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顾虑无法取得外收条外,共取得了三十余万元的收条。
2008年9月,收齐全部证据后,李光耀律师与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进行了接触。在证据面前,保险公司不得不承认收到货物和尚欠货款的事实。经过一个多月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几十万元的货款失而复得。
(本文属李光耀律师《光耀法苑》原创,若非特别声明,均允许引用,但烦请注明出处或网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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