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动态

HENGPING NEWS

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发?

2022-03-28


  人食五谷杂粮、皆有旦夕祸福,没有不生病的吧。企业聘用员工都要健康体检,但也不可能杜绝员工生病请假。企业是否应支付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和给予其他待遇?如果需要支付,有发放的标准吗?本文将向大家说明,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到底该怎么发、有什么其他待遇(不过,具体计算还是要找专业人士)。

图片

一、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可将生病、受伤的性质划分为

  (一)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本人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受伤或本人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的除外。

  (二)职业病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非因工患病

  因与工作无直接关联的原因而患病,例如严重的肠胃炎、心脏病、非因工作导致的癌症等。

  (四)非因工负伤

  因与工作无直接关联的原因而受伤,例如在家中跌倒受伤、非因工作原因被他人殴打致伤等。

二、不同性质的生病、受伤,对应的病假待遇标准不同

  (一)工伤病假期间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详询医保机构,本文不再赘述。

  2、医疗期停工留薪待遇:用人单位在该职工病假的“停工留薪”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且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职工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复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继续医疗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伤残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俗的讲就是:提前休息,拿一次性伤残补助后,每月领取原工资一定比例的津贴直到退休年龄后领退休金。

  4.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分为是否保留劳动关系两种情况

  4.2.1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还应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2.2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4.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也分是否保留劳动关系两种情况

  4.3.1保留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为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3.2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职业病休假期间待遇

  职工经诊断、鉴定确认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通过后,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各类补助金待遇也和工伤病假期间待遇相同。

  (三)非因工患病、负伤的治疗休息期间待遇

  1、 “病假期间”与法定“医疗期”内涵不同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病假期间”,往往是指生病住院和休养的时间,也就是生病开始到正常上班的期间。但并不是在所有病假期间内,都符合法律上的“医疗期”的条件。

  当职工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负伤而请病假时,企业在一段法定时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段时间就是“医疗期”。

  也就是说,法定的“医疗期”与现实中的“病假期间”不一定是同一个时段。如果“病假期间”超过了“医疗期”,但职工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则用人单位将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只有在医疗期内,职工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待遇才受法律保护。(对此,笔者有所疑问,也希望有高人指点:难道职工生病休息时间长短与工龄长短成正比?)

  医疗期长度计算方式:

  (例如,参加工作6年、在本单位工作了3年的职工,享有医疗期3个月,医疗期在连续6个月的时间内累计计算。如果从当年1月1日开始患病请假,则在当年6月30日之前,只要病假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就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在医疗期内,不同性质的企业发放病假工资的标准不同:

  (1)普通企业医疗期病假工资支付的最低标准

  普通企业向处于医疗期内的职工支付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企业规章制度约定了更高的支付标准,则按更高的标准支付。

  以成都市为例,目前最低工资为1780元/月,则医疗期工资不得低于1780*80%=1424元/月。

  大家可以在当地市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的官方网站查询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特殊企业医疗期病假工资支付的最低标准

  特殊企业包括:

  (一)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二)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三)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四)国家建筑公司。

  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标准(企业发):

  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保险基金发放):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发放救济费时,若该职工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且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则应按平均的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实际向职工发放病假工资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职工生病或受伤的原因和性质、用人单位类型、职工工作年限、医疗期长度等因素,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合法发放病假工资和相关待遇。

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除第十项外,均现行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3年01月02日发布】(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已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其他内容现行有效)

  五、《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政务院1953年01月09日发布】(现行有效)

  六、《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八、《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九、《〈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川府发〔2021〕10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性质为草案,仅作参考)

SAF Coolest v1.2 设置面板JDHSX-ZHOI-TDSDE-ZAF

图片ALT信息: 衡平
违禁词: 第一,最,一流,领先,独一无二,王者,龙头,领导者,极致,
修改浏览器滑块样式: 4px,4px,#005197

无数据提示

Sorry,当前栏目暂无内容

您可以查看其他栏目或返回 首页

SVG图标库请自行添加图标,用div包起来,并命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