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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PING NEWS

中巴车冲进人堆堆

2014-07-08


  编辑语:特大交通事故4死5伤。12名证人、4名受害人的16份证词中有9份是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调查的。补充侦查改变了关键事实。对重要案情,公检法各说不一。两被告关押9个多月后,各判刑三年。被告为何不认罪?律师呼吁,纠正错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九,42岁的辜师傅一大早起来,又是一个晴天。过完春节,初七、初八人们开始到单位上班了。再有几天便是正月十五元宵节,家里面单位上仍然洋溢着春节喜庆的气氛。一个上午,辜师傅驾驶的92路双层公交车在城里城外跑了几圈,沿途十几个车站乘客上上下下仍然是往日的祥和。午后1时过,92路车从城外三环路立交桥下来沿武候大道向城里开,离前方小心桥公交车站约二十米,辜师傅打右转弯灯慢慢向右变道靠站,车刚停稳,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猛冲上来碰刮了92路车右前侧,中巴车又拐头冲上右边绿化花台上停下。

  出车祸了。车站一阵救人的忙乱。

  酿发悲剧的是一辆404路中巴车。在距站牌约10米远外,中巴车撞坏一根路灯后停靠在路边的绿化带上。接警赶来的交警开始调查取证。成都各大报社和电视台记者速迅赶到现场调查。许多乘客和在站牌下候车的市民惊魂未定地向围观者讲述车祸发生时的惊魂一幕。

  在车祸现场,跌坐在一旁的受害人家属一位老大爷声音颤抖地告诉记者,当时站牌附近聚集了约10多名候车者,他正与28岁的女儿、1岁零3个月的孙女等一行5人在站牌下等候92路公交车。当一辆92路双层公交车驶向站牌靠站时,他们一家人走过去准备上车。突然,一辆404路中巴车像发了疯一样从92路公交车的后面冲了出来,想从右边超过92路公交车。当时中巴车车速特别快,到站后继续向前冲。候车人群惊叫着纷纷向后闪避,由于他和女儿站在最前面,他们不得不踩上绿化带约10厘米宽的台沿上,而王大爷背着孙女的女儿顺势把住了路灯杆。但从路灯杆擦过的404路中巴车一下就将女儿和孙女挂倒,车轮无情地从女儿身上碾过,他自己则向后倒在半人高的万年青上,侥幸逃过一劫。当他挣扎着站起来时,404路中巴车已经撞在前面的绿化带上停了下来。大爷听到有人喊:“有人卷到中巴车底下了。”而另外几个候车的市民则倒在站牌附痛苦地呻吟着……

  据404路中巴车上的一乘客说,事发时,中巴车上的乘客已经拥挤不堪了。他看见前面那辆92路双层公交车正在靠站,中巴车却从后面试图从公交车和站牌之间的夹缝中超车。几声巨响后,中巴车冲过了站牌,他将头伸出窗外一看,许多人躺在了地上。“快停车,撞倒人了!”中巴车司机听到喊声才停了下来,车上的乘客立即下车,将被卷入车底下的男子拖了出来,但该男子已经死亡。

  “我连刹车声音都没有听到,就看见404路车冲过来了!”一男性目击者告诉记者,事发时他也在简易站台上(快慢车道间的绿化带)候车,当时一辆92路车正准备靠站,一辆404路车突然从后面插上来,硬挤进92路车与站台间的车道。随即,他听见“砰、砰”的车辆撞击声和一阵惨叫声。“那辆404路公交车 ‘推着’一名候车的男子向前冲,等车停下时,男女老少倒了一排,连路灯的基柱也被撞坏了!”

  一位乘客告诉记者,公交车在快到“小心桥”站时,速度一下快了起来,可能是想超过前面的92路公交车,往前猛冲的车子进站时没刹住,冲向了在站台边等车的人群。一瞬间传来一阵“砰、砰”的撞击声和人的惨叫声。“吓死我了……”11岁的小女孩李夷心有余悸地告诉记者,当时她在店门外做作业,听到一阵撞击声后,她看到冲进绿化带的404路车已撞翻了好几个人。其中一中年妇女的腿被撞得“吊”起来了,而另一抱小女孩的母女俩则躺在路边大声叫“痛”。

  当晚8时许,经交警传唤,404路中巴车驾驶员杜某和92路公交车驾驶员辜某先后到达交警一分局事故大队接受调查。在经过一段漫长的等候后,第二天,晚11时15分,这起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对两名驾驶员依法刑事拘留的通知书,同时由成都市交管局批准并下达到分局。

  记者看到,在这份责任认定书中,对事故进行了这样的描述:1月30日下午1时54分,辜某驾驶的“金陵”大客车(92路公交车)由簇桥方向沿武候大道向二环路方面行驶,行至武候大道顺江村9组路段小心桥公交车站处,向右变更车道靠站时,遇右侧车道内杜虎驾驶的“成都”大客车(404路中巴车)同方面行驶至此,杜某因措施不当,将车站处候车的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9人撞倒,两车发生碰刮,造成某某全当场死亡,王某某、张某某送医院救治无效当日死亡,其余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调查,此事故中,辜某驾车违反《道条》第7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杜某驾车违反《道条》第7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责任认定书最后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18、19条之规定,辜某、杜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晚11时50分,当交警向辜、杜二人宣读了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告知二人同时被吊销驾驶执照后,辜、杜二人当即表示不服这一认定,并分别填写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40多分钟后凌晨零时35分,辜某和杜某被交警带到楼下,宣布刑事拘留通知书,在签字时辜某神情黯然地愣了愣,然后拿起笔一边签字一边自顾自地说:“我不服这个认定”。杜某很平静地签了字,随后冰冷的手铐戴到了两人手上。

  在被警方带走时,辜某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公交一公司每月都要进行两次安全学习,他曾多次接受过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对这些内容也一直记忆深刻,随后他便开始指责杜。凌晨零时50分,辜、杜二人坐上警车被送往看守所。

  突如其来的车祸带给众多受害者的家属在春节期间巨大的悲痛。第二天,多家报纸登载了404路车车祸现场的调查报道。《成都商报》报道“抢客?发疯中巴扎进人堆堆“。《成都晚报》报道:”404路公交车抢站,等车人1死6伤“。《天府早报》报道:”公交高速冲站、人如骨牌在倒“。《华西都市报》报道:”脱缰公交冲进人群、两死五伤“。据报道,事故发生后,公交404路所属川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立即赶至事故现场,交警分局,安办、市政公用局公交处、川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主管单位市政公用局出管处等有关部门人员也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惨案震惊成都,全城呼唤安全。市民们纷纷打进报社热线电话,要求深挖惨祸深层管理原因。1月31日上午,市安监局、市公用局、区政府和交警分局有关部门在川蓉客运公司召开紧急会议,要求所有404路车停业整顿,并配合警方调查处理此事。2月1日《成都商报》记者前往川蓉公司调查,404路中巴车仍在停业整顿中。404路所属川蓉公司总经理透露,因为管理难度较大,此前的营运中该公司司乘人员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甚至包括个别司机用没有客车准驾资格的B照驾驶员充当“替身”。

  记者在川蓉公司看到,停运的404路中巴车在门前的停车场排成一队。公司会议室里,总经理正在对404路的驾驶员和售票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总经理告诉记者,404线是一条多家联合经营的线路,因为利益方面的原因,参营单位之间容易出现冲突。2003年年底,有关方面对404路的经营各方面进行了整合。整合后的川蓉公司从2004年1月8日正式开始营运。因为时间关系,公司现有司乘人员暂时未能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服务资格证,只在上岗前集体接受了公司的安全警示教育,管理上显得滞后。总经理说,这一特殊情况使公司在管理中遇到一定问题。持A证、有客车驾驶经验,是整合后川蓉公司招聘驾驶员的基本条件。但一些缺乏职业素质的人却抓住公司人手有限的弱点钻起了空子。事故发生前的营运过程中,一些因故不能正常发班的404路驾驶员时常在出站后擅自更换客车司机。从公司掌握的情况看,这些临时“替身”有的没有开过客车,有的甚至只有B类驾照,压根儿不具备客车准驾资格。公司曾打算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但因“权力有限”没有逗硬。

  事发当天,记者电话采访了92路公交车所属的成都公交一公司安全科负责人,该负责人在电话询问了92路公交车司机辜某后告诉记者,92路公交车当时是正常进站,但正在准备靠站时,发现从后面插上来的404路中巴车,于是司机立刻停车,但事故已经不可避免。事发后,公交公司已派人到现场配合警方调查。

  92路公交车队队长告诉记者,“我认为我们在此事件中完全是‘受害者’。”

  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安营部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时,92路车正在正常进站,404路车突然插入,92路车司机紧急刹车,幸好还未开门下客,避免了更大伤亡。

  案发后第11天,2004年2月10日,辜某、杜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逮捕。同月17日,市公安局作出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决定维持原责任认定。3月25日,市公安局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以辜某、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该案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市公安局侦察终结后,7月15日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5日,区检察院作出指控被告人辜某、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起诉书,8月26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历程】

  9月8日,辜某的辩护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当天,在案件证据材料中发现很多疑问。

  1月30日发生事故当天公安交警进行了现场测量、勘查、照像,1月31日晚11时50分向当事宣读了责任认定书。案卷中有12名证人证言和4名受害人陈述共16份证言证据。多数的证言证据是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才取得的。也就是说,还没有询问多数证人,先下认定,后补调查。这暴露出很大疑问,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依据1月31日前的7人的证言已能判断、认定责任,哪为什么在责任认定作出后还要向另外9人取证?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前7人证言还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有必要取得后9人的证言,为什么要在事实没查清的情况下仓促草率地下达责任认定书?

  补充侦查中两份内容不实的证据震惊律师。检察机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说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中有两份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一份是一交警的“工作记录”。该交警在事故当天作为现场测量员、勘查员所作的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上很清楚的记载着,404路车撞倒人留下血迹,冲了十几米距离后撞上92路车。事故第二天也就是1月31目该交警填写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记录“杜某因措施不当,将车站处候车的龙某某等撞倒,两车发生碰刮”。而该交警在7月7日补写的“工作记录”上称“2004年1月30日13时57分,在我分局辖区武候大道顺江村九组路段404路公交车站处,川A27958大客车(92路车——笔者注)与川A18251大客车(404路中巴车——笔者注)发生碰刮事故;致在404路公交车站候车的候车人死伤;后经事故大队民警对事发现场进行勘查:确定现场死亡一人(后经调查查实死者名叫龙某某)。”该交警把1月31日案件登记表上记录的404路车先撞人后两车发生碰刮,改写成92路车与404路车发生碰刮事故致候车人死伤。该交警颠倒事故经过的先后秩序既改变了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案卷中还有一份证据,是名叫曹某某于2004年7月9日书写的“事情经过”称“2004年1月30日1:30分左右,我妻王某某背有我女儿曹某某,和岳父王某某、岳母张某某及侄儿陈某某一行5人,在武候大道顺江段小心桥处候车,因公交车92路和404路行至候车处措施不当,造成了404路公交车冲向候车人群的特大交通事故,致使我妻王某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我女儿、岳父、岳母受伤的一起事故。”从曹某某写的“事情经过”可以看出是“92路和404路行至候车处措施不当,造成了404路公交车冲向候车人群的特大交通事故”。而这一情节显然改变公安机关先前所作的责任认定书上“因杜某措施不当”的案件事实。

  辩护律师查阅案卷,5月26日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上记录案情为杜某因措施不当将候车人撞倒。曹某某在调解书上签名确认。究竟是92路和404路措施不当,还是杜某措施不当,显然,先前的《调解书》和后来的“事情经过”上反映的案情是矛盾的。再查公安机关的前期侦查材料,没有对曹某某调查的记录。

  辩护律师在案卷中发现了曹某某的手机号码,9月18日接通手机后向曹某某本人调查。曹某某证明,事故发生时他不在现场,是警察叫他写的这份“事情经过”。

  辩护律师进一步发现,本案卷中前15份询问都有时间、地点、记录人是谁。而这份补充侦查材料竟没有用询问笔录来记录。是谁让不在事故现场的人写的这份“事情经过”,谁在炮制不实证据呢?

  辩护律师还发现对事故经过,起诉书与责任认定书的内容不同,

  该案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破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意见书》等记录案情时都有“杜某因措施不当”案情事实的记载,而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却删掉了这一已知的关键的案件事实。被告人辜某在案件侦查、处理过程中,始终申辩自己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并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而《起诉书》却称被告人辜某供认不讳。显然,“供认不讳”并不存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然而,法院提供给辩护律师的案卷里没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2004年9月26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将公安机关的办案文书、现场勘查笔录、伤情报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笼统地通读了一遍。没有说明哪个证据证明对二被告中哪个被告的指控,也没有指出各个证据证明什么问题。而审判合议庭只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询问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证据能否证明被告犯罪没有进行质证。庭审进行了2小时,法庭宣布休庭改日再审。

  10月26日,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要求对控方证据能否证明指控被告人辜某的犯罪进行一一质证。律师认为,刑事证据是有独特的针对性的,一件事实一个情节应有证据能够证明,而不能含混。对证据质证,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辩护律师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认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认定,也可以撤销认定和重新认定。认定的可变性违背刑事证据的固定不变性,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该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证据。辩护律师提出,多名证人的证言和4名受害人的陈述都是404路车撞人,而没有一人证明92路车撞人。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都证明只是404路车发生撞人事故。对于补充侦查中添加的两份不实证据也不能掩盖责任认定的错误。

  辩护律师以6组证据,证明事故责任不在92路车。从武候立交桥下来往小心桥车站行驶,92路车在前,中巴路车在后的证据。

  1、证人杨某、邓某、张某、张某、赵某、郭某、杜某等证言证明,从立交桥下来92路车开在前面,404路车在后面。

  2、中巴车严重超载的证据,404路车的行驶证证明,该车核定载人数为25人。证人何某、杨某、罗某的证言及404路车驾驶员的供述证明,404路车上挤满了30多40人。

  3、中巴车在小心桥站违法超车的证据,证人何某(中巴车乘客)证言:“当我们车驶下三环路立交桥时,我听见车上男售票员对驾驶员讲‘我们车上已经坐满人,不要再停站上客了,我们还要赶时间’。同时我看见这辆车的车门也未关;我感觉到驾驶员在加速,速度有60多公里/小时,当我们车行至顺江村9组404车站附近时,这辆车未减速,” “事发临近时我未感到我乘的404路公交车采取过什么措施,只是感觉到驾驶员在加速行驶。”证人杨某(中巴车售票员)证言:“92路车超过我们车后,我们就一直在后面,只是在发生事故后,我们车冲上绿化带后超过了一点92路公交车。”证人尹某(92路车乘客)证言:“我所乘的公交车正在向右靠边,我感觉到我车刚要停下时,一辆公交车突然从我车右后侧冲上来。”证人郭某证言:“一辆92路公交车从三环路方向开过来,在距车站20米左右92路车就准备靠站,92路车驶过车站1-2米停下时,一辆404路公交车从92路车右后侧冲上来。”证人杜某证言:“我看见这两路公交大客车时,92路车在404路车前面,两车相距大约十米左右远,两车速度差不多快。我最早发现这两辆公交客车时,它们距‘小心桥’车站有五十米左右远,我的目光一直看着这两辆车进站,我看见92路车一进站,刚停车,404路便冲上来与92路车撞了,这个时候我觉得404路车速比较快。”“我看见92路车进站刚停稳,404路车就驶上来与其发生了事故,因这时,404路车就紧随在92路车车尾后,404路车速非常快。”

  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事发地点是在404路、92路、303路、103路、404路区间车的公共汽车站。中巴车先撞倒受害人,超过92路车。

  4、中巴车失控的证据,证人何某证言:“事发临近时,我未感觉到我乘的404路公交车采取过什么措施,只是感觉到驾驶员在加速行驶。”。证人杨某证言:“事发前,当92路公交车变道时,川A18251车驾驶员朝右打了一下方向盘,我还听见驾驶员说了一声:‘踩不下来了’”。证人罗某证言:“事发前,我听见川A18251车的打气泵传出的汽刹声。”中巴车驾驶员供述:“到事发临近时,我的车速还有30公里/小时左右。” “我踩刹车后,我车制动有效,但由于是重车,车未立刻停下来。”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中巴车没刹住而撞烂水泥路灯杆座,撞到路灯杆才冲上绿化花台停下来。从血迹到中巴车的停止点有较长的距离,证明中巴车失控,没有及时停住。

  5、中巴车先撞人,然后才碰刮92路大公交车的证据,证人何某(中巴车路乘客)证明:“我觉得404路公交车在路边花台边靠,同时觉得车右前轮像压着什么东西了,继续往前冲,最后冲上花台才停下来”。证人杨某(中巴车售票员)证明:“事发前,中巴车是先撞倒车站上等车的乘客后才与92路公交车接触的。”证人尹某(92路车上乘客)证明:“中巴车“突然从我车右后侧冲上来,将在站台候车的人撞倒”。证人邓某(车站候车人)证明:“接着我看见404路将我右侧站牌处的人撞倒,然后又撞到路灯杆,后来就停下来了”。证人王某(车站候车人)证明:“一辆404路车沿武候大道由成都市区外方向向市区内方向行驶而来,该车开得非常快,经直冲来将我及几个家人撞了”。证人张某(候车人)证明:“404路公交车撞了几个人后就撞上了我。”中巴车驾驶员供述:“我车撞倒前方候车人时,车头左侧就和92路车右前位置相碰,然后车右轮冲上花台。”事发当天多家新闻媒体记者赶到现场进行的调查报道,受害人和证人都证明中巴路车撞倒受害人。

  6、92路车车速正常、依法靠站停车的证据,证人尹某(92路乘客)证言证明:交警:事发前,你所乘的92路公交车车速如何?尹:具体车速我不清楚,我觉得车速较正常。交警:事发临近时,你觉得92路车的车速如何?尹:事发临近时,也就是在距小心桥车站5-6米时,我在车上感觉到92路车在减速,同时在向右靠边,但没有要立即停车的感觉。交警:你前面讲你所乘的92路车刚要停下时,后面就冲上来一辆公交车;你所讲的刚要停下是指什么?尹:我感觉到从我们92路公交车右后驶过来的公交车撞人时,我们车没有踩刹车的感觉;我觉得92路车是基本停稳了。我看见从右后冲上来的公交车车顶时,92路车基本上已停下来了。交警:你是否认识当事各方?

  尹:我不认识当事各方。证人张某(92路车乘客)证言证明:“当我们车快到武侯大道小心桥车站时,我看见驾驶员拨了右转向灯,同时在看右后视镜;结果在92路刚进入一点大车道停下,就听见右后侧传来响声。”交警:92路车是停车后和404路车相碰,还是在停车前和404路相撞?张:92路车是停车后和404路公交车相撞。交警:92路车停车后多长时间和404路公交车相撞?张:92路车刚停车404路公交车就撞上92路车右前侧,然后冲上花台。交警:你是否认识当事各方?张:各方当事人我都不认识。证人王某(92路车售票员)证言证明:92路车速比较正常。交警:到小心桥车站是否停稳?王:我听到尖叫声时,我感到92路公交车已停稳。证人杜某(小心桥车站对面商铺售货员):“我看见92路车、404路车时,92路车就一直在404路车前方大约相距十米远的位置行驶,至这两车到小心桥车站,基本这两车之间前后位置、距离没有什么变化。”“我看见92路车进站刚停稳,404路车就驶上来与其发生了事故,因这时,404路车就紧随在92路车车尾后,404路车速非常快。”交警:你认识此事故中当事各方吗?杜:我均不认识。几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案情事实是:92路车在前,404路车在后,两车相距10米左右。92路车速正常,在距小心桥车站20米左右就准备靠站,驾驶员拨了右转向灯,看了右后视镜,92路车刚停车,404路车便冲上来撞上92路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92路车在前是正常到站停车而非借道行驶,驾驶员操作正常,没有任何过错。

  大公交车驾驶员辜某说突然间被逮成了被告,他感到实在太冤。他再三告诉律师,他没有过错,不应该为中巴车祸背黑祸,恳请律师作尽力辩护。法庭审理中,辜某陈述了事情经过,他一直申辩自己驾车正常进站没有违章。

  辩护律师认为,查明事故原因是认定责任的前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严禁客运车超载运行。客运车辆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人数。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规定,超载人数为核定人数20%以上即严重超载。404路中巴车严重超载必然影响刹车效果,中巴车存在安全隐患。《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在站点超车,不得甩站。中巴车高速从站点超车,是引起事故的原因。车速快及严重超载致刹车无效,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

  辩护律师认为,辜某没有违章行为。《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公共汽车不得甩站。证人郭某、尹某、张某、王某、杜某等证明,92路车在前正常进站。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其一,中巴车违法严重超载和在站点高速超车是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本原因,而责任认定书没有处理违法严重超载超车。其二,事发地为包括92路、404路在内的5条线路的公交车站。依照法规规定公交车不得甩站、不得在公交车站超车,404中巴车必须按规定在公交车站停车,根本不具备超车优先通行权。其三,辜建军对中巴车的违法行为没有预见的义务。辜某只能预见中巴车必须依法停站,不能预见中巴车违法超车,更预见不到中巴车严重超载致刹车失效。其四,92路车与中巴车都是公共汽车,而非其他车辆,公交车站非一般路段,对法规规定公交车不能甩站和不能超车的公交车站适用一般车辆一般路段的《道条》上“优先通行”原则,显然是错误地适用法律。

  辩护律师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是事后公交机关的主观认识,这种主观认识的认定可以撤销和重新认定,其不确定性符合刑事证据的固定性特征,因此,责任认定书不应作为证明本案事实的刑事证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 大公交车驾驶员喊冤

  从年初的冬天又到了年末的冬天,在被关押了290多天之后,2004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辜某、杜某各负该次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情节恶劣。对辜某、杜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辜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看守所,辜某向律师倾诉了他的满腹苦水和对一审判决的气愤,辜说,太冤了,根本不该替中巴车背黑祸冤坐三年牢而失去工作失去自由。辜说,他满以为法院对明摆起冤案判决他无罪。做梦都没想到会判他服刑三年。

  辜某认为,一审判决书写案件“事实”,完全改变了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案件登记、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责任认定书等都清楚的记载“杜某因措施不当”,并且庭审也查明了杜某高速冲站超车“措施不当”,而判决书却将“措施不当”改为“措手不及”。混淆是非责任。辜某说,92路车与中巴车都必须在小心桥车站停车,后面的中巴车知道92路车在前面要变道靠站停车,中巴车完全可以事先控制车速,提前刹车、减速、停车来避免高速超车。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中巴车驾驶员的供述,事发前他发现了前方那几个侯车的人站在中巴车前进方向大车道上,距中巴车有70米左右远。中巴车应该提前采取措施减速。中巴车没有减速,而是高速冲上来,必然撞倒人。中巴违章超车,哪是什么“措手不及”。中巴车驾驶员自己都承认严重超载超车和车速太快“刹不下来了”。这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不超车,就不会发生事故,如果车子刹住了,也可能不发生事故或者不连续撞倒那么多人。超载高速超车和刹不住车都完全是中巴车自身的原因,这也谈不上“措手不及”。辜建军说,车上车下的证人都证明,92路车车速平稳且缓慢靠站。后面的中巴车不高速超车就完全可以提前避让,显然不能说成是“措手不及”。中巴车违法高速超车撞倒人后冲过了车站。辜某还认为,本案中的证据足以证明他没有违章行为,而判决书认为他“情节恶劣”更毫无根据。辜某认为,一审判决对他是枉加之罪。

  【二审审理及判决】

  辜某在医院上班的姐姐和两个在机关上班的弟弟把事故的几份报纸交给律师。姐、弟们认为,事发后,记者很快赶到现场作的调查真实客观。这么多报社、电视台的记者调查报道都是中巴车在公交车站高速超车造成事故。这些报社和电视台以及记者与中巴车和大公交车都没有利害关系,并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调查,被调查的证人在现场介绍本人亲眼目睹的事实,这些证人现场证言都没有事后其他人为影响真实性的因素,是最具有客观真实性的。但,后来交警作的责任认定完全背离了报道的事故事实。姐弟们两次参加了开庭审理,对交警用两份不实证据来改变事故原因而掩盖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更是气愤。

  对一审判决,辜某及亲属都不服。他们认为,把案情公开讨论,老百性心中都有一杆称能衡量他的“罪”是否存在,他们期盼舆论监督能起到一些监督司法公开的作用。

  就在辜某准备上诉状的日子里,一条喜讯传来让他看到了新的希望。据报道,2004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向大会书面提交了全省法院和检察院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维护公民人权的状况。省高院在报告中表明,全省各级法院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的同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严禁刑讯逼供。去年省法院通过严把证据关,避免了3起可能判处死刑的错案的发生,受到了最高法院的通报表扬。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对不构成犯罪的228发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大公交车驾驶员辜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案经成都日报、成都晚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天府早报、四川法制报多次跟踪报道,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作为被告人辜某的辩护人,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崇高执业精神,积极认真的办理此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二十几位交警也参加了旁听。庭审中,辩护律师以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车辆行使证等在案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404路中巴车违章严重超载、在公交客运站违章超车造成伤亡事故。辩护律师提出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和一审判决书认为辜某与杜虎负同等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定杜某所驾404路车措施不当,冲向人群,直接致多名被害人伤亡,其危害行为比辜某较大,维持杜某三年有期徒刑;辜某负次要责任,依法将三年有期徒刑改判一年零二个月。

  【法律思考】

  我1983年起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在以后二十多年时间里,时常闻悉一些律师说起担任刑事辩护人工作艰辛,有的律师还在发表的文章中认为刑事辩护之路越走越窄,失去辩护成功的信心。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权由法院行使,对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由法官决定。所谓辩护成功,简而言之应是体现在辩护意见是否被法官采纳,并影响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我的刑事辩护经历,我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是公正的。虽然,刑事辩护工作艰辛,困难重重,但只要辩护律师尽心尽力、认认真真地在刑事法律适用或刑事证据确认上扎扎实实下功夫,以法以理坚持正确的辩护意见,是可以争取辩护成功的。关于刑事诉讼证据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及法学研究都争议很大的问题,而刑事证据又是认定犯罪必不可少的。从一些交通事故刑事案的审理和判决看,法院通常都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我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

  2004年初某市发生的这起人员四死五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巴车驾驶员辜某与中巴车驾驶员杜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辜某和杜某进行刑事扣留后,检察机关批准对辜某和杜某进行刑事逮捕。我接受委托担任辜某的刑事辩护人。该案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辜某、杜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判处辜某有期徒刑三年、杜某有期徒刑三年。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时,部分市人大代表、几十名交警也到庭参加旁听。庭审中,我以交警所作的现场勘查图、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车辆行使证等在案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大巴车在前行驶临近前方公交车站,大巴车减速、打右转向灯、向右变更车道驶向公交车站台,准备靠站停车上下乘客。此时,行驶在大巴车后同方向行驶的中巴车加速前冲希图超过大巴车,中巴车将在站台附近候车的人群撞倒,又碰刮大巴车,在冲上路边花台撞坏路灯杆后,中巴车停下来。庭审中,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成为这起四死五伤特大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并作为定罪证据来认定大巴车驾驶员辜某犯交通肇事罪。

  我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二点,一是,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该事故事实的证据,且本案已有的证据足以证明事故责任在中巴车驾驶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事故中既已存在的书面材料,不能成为本案书证。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存在本质区别,责任认定书显然也不能成为本案鉴定结论。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警办案人员基于事故事实及法律法规适用而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划分的一种主观认识和判断,这种人为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产生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不负责任等几种不同的认定结果。由于责任认定书存在对事故责任的正确划分与错误划分这两种可能,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责任认定申请复议,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变更认定。责任认定书不是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成为定案证据。二是,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故责任在中巴车,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本案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中巴车严重超载,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法规,在公交车站点超速超车造成事故,事故责任应在中巴车驾驶员。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该案二审作出的终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认定大巴车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错误。二审改判,辜某负次要责任,依法将一审判辜某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一年零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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