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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受到成都市民广泛关注的彭某、李某等十五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罗宁律师接受陈某(化名)亲属委托担任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犯罪的陈某辩护人,现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判决陈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陈某及其亲属对该结果均表示满意,不提出上诉。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罗宁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主要有:
一、彭某、李某等十五不具备紧密的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组织纪律,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只是属于一般性的团伙。
二、陈某是找工作心切,受到了他人的蒙蔽的情况下而进入该团伙的。因此,陈某在主观上不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
三、陈某参与该团伙时间最短,参与程度不深,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陈某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低,可塑性强,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应从轻处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理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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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涉嫌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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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宁律师近期代理三起民事案件均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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