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纸业
资讯分类

三名股东被逮捕之后

  • 分类:案例
  • 作者:李继承 李光耀 李钧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7-08 00:0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三名股东被逮捕之后

【概要描述】

  • 分类:案例
  • 作者:李继承 李光耀 李钧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7-08 00:00
  • 访问量:
详情

  编辑语:生产三十多年的企业突然被查封,三名股东和一名合作人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四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35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李继承律师、李光耀律师和李钧律师分别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展开了一系列艰难而又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最终,检察机关对四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8日,虽然刚过夏至,但诡异无常的天气已变得异常炎热。在CD市辖区这个背靠大山的县级市CZ市,早晨的空气中却含着丝丝凉意。趁着习习凉风,CZ飞龙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门早早地打开,数十位员工已提前来到岗位开动了机器。

  说实在的,许多老员工已把企业当成了他们的家。虽然企业几经变迁成了现在的CD飞龙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但在这三十余年间,不少员工从来就没有离开过这里。他们是看着企业一步步发展起来的。特别是企业改制后,一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科研生产形势喜人,已进入市先进企业的行列,员工的生活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刘丙因此还曾经连续两届担任市政协委员。

  不过,企业不久就要停产或转向的消息还是在员工中不胫而走。员工们心情非常复杂,对于国家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他们是支持的,但要丢弃多年来陪伴他们的熟悉而又亲切的厂房和生产线,他们心中还是有股说不出的滋味。可不,近期很多员工都自觉自愿地早早来到工作岗位,总想在余下的时光里能为公司多做点什么。

  突然,一辆警车直接开进了厂区,CZ市经侦大队办案人员向员工宣布:接群众举报,你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于是公司账本和库房中的成品被拿走了,机器设备停止了运转。回过神来的员工先后拨通了公司的三位股东即法定代表人刘丙、股东刘甲、刘乙以及公司新的合作伙伴,分管销售的程某的电话。

  刘甲、刘乙、刘丙和程某匆匆来到公司,简单了解情况后,又匆匆赶到经侦大队说明情况。董事长心里清楚,虽然改制十多年了,但公司员工大多都是乡里乡亲,公司的正常生产事关几十位员工家庭的生计,必须尽快给办案机关说清楚。但出人意料的是,四人全部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了。半个月后,除刘丙因年事已高在此前已取保候审外,刘甲、刘乙、程某三人同时收到了逮捕通知书。

  2012年7月29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刘甲、刘乙、程某、刘丙(取保候审)在没有办理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蜀都’、‘胜多’等品牌的摩托车、电瓶车电瓶共计4万余只,销售金额为3567175元。……刘甲、刘乙、程某、刘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非法生产价值3567175元蓄电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初的辩护思路】

  一、接受委托

  亲人久久未归,等来的却是逮捕的消息,深感案情重大、后果严重的刘甲、刘乙、程某等人的亲属慕名找到了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李继承、李光耀、李钧律师。

  根据衡平律师辩护的流程,李继承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基本案情。女儿、女婿都在看守所,很有可能还要定罪量刑,刘家年近七旬的老太婆白某心急如焚。“几人因何被抓?案件基本情况清楚不?公司有无相应资质、被逮捕几人在公司中的分工如何?”对律师连续提出的几个问题,老人除了知道几人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且金额有350多万元外,别的都是“不晓得。”对于这样的答复,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继承律师心中多少有些不满,但看到老人象盼望救星一样期待的目光,他还是指示同事李光耀、李钧律师放下手头的工作,接受家属的委托,办理委托手续,第二天一早赶到办案机关进一步了解情况。

  二、根据法律规定及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初步确定辩护思路

  几位律师心里清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且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当地司法实践,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因此,无论是以单位犯罪还是以个人犯罪定罪论处,单就金额而言,都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鉴于本案侦查过程中并未涉及单位,如果以个人犯罪定罪量刑,几名被告涉及金额350多万元,其可能的刑期会在5年以上甚至会超过10年,同时并处高额的财产刑。如果这样结果对于程某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话,那对于家中只留下一位十岁小孩和一位七十岁老人的刘家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

  结合委托人断断续续介绍的情况,三位律师认为,本案能否辩护成功,必须解决几个关键问题:(一)本案在主客观方面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二)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三)涉案金额是否经过合法有效的程序确定?(四)各嫌疑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基于这样共同的认识,几位律师基本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先会见犯罪嫌疑人,再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将犯罪主体变更为单位犯罪、认定各犯罪嫌疑人自首、分清主犯和从犯,争取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为辩护目标。

  【辩护过程】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

  2012年7月17日这一天,天好象一直就没有亮过。从凌晨四、五点钟开始,暴雨就在CD市各个片区轮流发威。从CD市区到CZ市,五十公里的路上就穿过了十余个暴雨区。从CZ市公安局的停车场到办公大楼不足100米的距离,就让三位律师全身湿了个透。

  来不及擦干头上的雨水,三位律师立即提出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或许是为三位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感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办得异常顺利。

  会见手续办妥,三位律师立即驱车赶到CZ市看守所。三位律师好不容易会见完各自的当事人,又马不停踢地赶到了CZ飞龙蓄电池有限公司,与留守员工交谈了解情况,并复制了公司的相关证照。

  经过一天紧张的工作,三位律师心里仍然不甚明了。是的,还有许多情况不清楚。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几位律师又分别多次会见了自己的当事人,并及时跟踪案件的进展,希望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第一时间了解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基本态度。

  二、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

  2012年7月23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几位律师第一时间赶到检察机关取得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关于涉案金额的《鉴定报告》。

  结合《起诉意见书》、《鉴定报告》以及三位律师分别进行的调查,他们再一次会见了各自的当事人。综合已掌握的情况,三位律师认为,下述事实基本可以确定:

  1、该企业成立于改革开放之初,最初名叫CZ电瓶厂,后改名为CZ化学电源厂,均属乡镇企业,最后改制为现在的CD飞龙蓄电池有限公司。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公司成立于1998年,刘丙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每年均进行了年检。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加盖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印章。

  4、2007年8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给公司颁发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允许该公司从事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生产型)和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组装型)。有效期至2009年12月28日。

  5、2006年9月,CZ市给该公司颁发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种类为废水、废气。有效期为一年。

  6、在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该企业曾向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以明确新的有效期。但因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尚处逐步推进过程中,CZ市政府、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工作并未同时跟进,导致了该企业早已取得的许可证未能及时批准换证。

  7、公司依法取得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至案发之日该公司仍然在合法纳税。

  8、该公司每年都按照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定,到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其产品高性能起动用铅酸蓄电池进行检验,结果均为所检项目合格。

  基于以上事实,三位律师对本案的看法取得了惊人的一致,即侦查机关指控几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几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此,三位律师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退侦处理,以全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并多次就下述观点分别当面或者书面向检察机关阐述辩护意见: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主体存在问题。其一、企业成立三十余年来,虽然公司结构和名称几经变更,但各种证照齐全;其二、企业一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曾获评CZ市先进企业;其三、该公司合法拥有“蜀都”、“胜多”等品牌蓄电池的注册商标,本案中销售的蓄电池也是以这些注册商标对外销售的;其四、本案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第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丙以公司的厂房、设备与程某签订合作协议,完全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同样不是个人行为;最后,刘丙虽然与刘乙系父女关系、与刘甲系翁婿关系,但他们早已独自生活,不能因为他们是亲属关系就认定为同一主体。因此,不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首先应定性为单位行为。

  二、各犯罪嫌疑人均积极主动对待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企业一直持有合法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因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力度,申报换证未果,才造成了该企业许可证过期,与自始没有许可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三、本案的发生有其历史遗留问题这一特殊情形。公司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新的许可证,但因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环保部门未同意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而一票否决,企业无法取得新的许可证。同时,2012年7月初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该类企业给予调整产业方向的补偿费用,该企业正在就补偿金额与政府协商并作好政府补偿资金到位后立即调整产业方向的相关工作。同时,CZ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直在就该公司淘汰整改过程中的补助费、应收应付账款、员工遣散等问题进行协商。这才造成了公司一边断断续续生产维持员工工资和家庭生活,一边等待政府补偿方案的最终确定。

  四、公司许可证过期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在许可证颁发的过程中,许可期限违反了相关法规,随意缩短了认可期限。2007年8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该公司核发了编号为06-044-0019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称“经审查,你单位生产的下列产品符合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特发此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28日。即许可期限不足2年5个月,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的规定。不能将审批机关错误核发人为缩短了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五、本案涉及刑法与行政法、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领域的矛盾及两者之间、甚至行政单位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衔接。即使是在本案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的2012年7月2日,CD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才向CD市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单位发出了《关于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申报中央落后产能资金的紧急通知》,要求各蓄电池企业按规定向其申报,按照规定填写《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该表内容包括:序号、企业代码、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隶属关系、生产许可证号、企业总产能、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净值、淘汰产能资产值、职工人数等。国家对属于落后淘汰产能的企业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这就出现了一个不符合逻辑、也存在法律争议的奇怪现象,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追究刘甲等人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又要按规定淘汰这些落后的产能并对其补偿。但是,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补偿前提是该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出现本案的问题症结在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步骤与速度过缓、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一直强调环保、不断提高环保标准,要求淘汰落后产能;但淘汰的日程表一拖再拖,这些落后产能企业不能办理环保许可证,进而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无法合法生产。因此,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通过与公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各辩护人一致坚持认为刘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公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甲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合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和辩护人提供的上述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2年11月20日,通过衡平律师事务所几位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公诉机关最终对刘甲、刘乙、程某、刘丙等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分别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各犯罪嫌疑人于同日获释。本案的辩护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据悉,刘甲等人均未申请检察机关复议。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衡世间事   平天下心

欢迎关注:

地址:成都市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36楼               传真:86-28-86128585             

电话:86-28-861170-28/38/58/98                           网址:http://www.hplaw.cn

邮址:law@hplaw.cn                                                

 

【企业邮箱】  【后台管理】

衡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

版权归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所有    蜀ICP备19040543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