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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其实没有改变什么——钟于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一两点

2015-06-29


鉴于网上疯传的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讨论,笔者也对此说之一二,从法理上讲,很难说《解释三》改变了什么。

 

1、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真没变。“夫妻共同财产”从取得性质上讲,是指夫妻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收益,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不劳而获,如房屋涨价,不属于共同劳动,因此不属于共同财产。但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过投资产生的收益,比如出租,是经过了出租这个行为的劳动,属于共同劳动所得,是共同财产。总结来说,就是“不劳而获”属个人财产,“劳动所得”属共同财产。

也许你要说了,我进行投资、写书之类的,老公(或老婆)压根儿就没有出过任何力,不是共同劳动,不应该是共同财产呀。这种理解是狭隘的,因为夫妻关系是利益共同体,你进行投资或者写书的同时,另一方可能是照顾家庭、孩子,是共同劳动,促成夫妻之间相互扶持,这也是法律保护婚姻共同财产的初衷。所以,老公婚前买的房子涨价了压根儿与你无关,但是老公婚后写书出版,离婚后得到报酬,不要傻了,你有一半儿!

 

2、 炒的沸沸扬扬的一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实没变!物权的构成是“债权”(实质要件)+“登记或交付”(形式要件),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公式为“合同”+“登记”,而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按照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合同”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加之登记为自己子女,不动产物权自然准确地归入了个人财产,故不是网传的《解释三》颠覆了婚姻法共同财产的规定。法律是稳定的,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变化,其基本的法理是不会变的。

大家之所以感觉《解释三》出台后,产权归属确实与以往司法实践不同,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合同”部分的适用是以“无明示”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因而认定为共同财产。从法理上说,就此适用法律确定为共同财产是不够严密的,所选取的解释方法也过于狭隘。

第二,过去几十年的婚姻关系和财产状况比现今来说简单得多,基于多年的婚龄现实、女方主要照顾家庭等因素考虑,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适宜。

第三,理解适用法律的观点存在争议,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冲突。认为只要是婚后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的认识其实是错误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归根结底是物权法的问题,不能用婚姻法一概而论。

准确地说,《解释三》不是改变了法律规定,而是统一了司法实践,明确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给法官提供了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需要自行解释、推论并适用。除了司法指引,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便是社会指引,在离婚率持续走高、物欲横流的今天,引导人们将婚姻的基础建立在感情上,共同奋斗,避免掺杂获取财产目的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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