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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 分类:关于衡平
  • 发布时间:2019-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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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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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民商部   张建新 (副主任) 办公室电话:86-28-86117978
刑事部   李继承 (副主任) 办公室电话:86-28-86119178
公司部   张学元 (主 任) 办公室电话:86-28-86117718
房产部   何晓风 (副主任) 办公室电话:86-28-86157008
金融部 银行业务部 李桂华 (合伙人) 办公室电话:86-28-86117058
信托证劵部  
涉外部   刘 巧 (合伙人) 办公室电话:86-28-86117028
研究室   周世明 (副主任) 办公室电话:86-28-86119028
行政部   卢晓琳(行政主管) 办公室电话:86-28-86117358
投诉电话: 028-86117358

委托须知


  有关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当事人在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请全面了解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应查看承办律师执业证,如发现问题可以直接拨打事务所举报电话或四川省司法厅举报电话。

  二、当事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有不清楚或不了解之处应向承办律师咨询。

  三、当事人应与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能与律师事务所的任何个人签订合同。承办律师不得私自收取律师费。当事人缴纳律师费后,事务所将开具正式发票。事务所严禁开白条或收据。

  四、当事人应如实向承办律师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若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伪证,承办律师可拒绝代理,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五、承办律师应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取证,认真进行案件分析。及时提起诉讼或应诉,若由于承办律师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将依照《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办法(试行)》进行赔偿。


律师执业流程


  一、承接案件前,接待律师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查案件资料;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资料由事务所决定是否受理,若事务所不能受理的,接待律师应耐心向当事人解释原因。

  二、事务所决定受理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合同指定承办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三、承办律师在事务所接案后,应及时分析案情,迅速制作案情分析报告。及时取证、到法院或其他部门查阅相关文件。

  四、承办律师将案情提交事务所进行集体讨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由事务所主任主持集体讨论。承办律师应根据讨论的内容制订诉讼方案和战略。

  五、承办律师应经常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准备起诉或应诉材料、及时进行起诉或答辩,必要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

  六、诉讼案件承办律师应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制作证据清单。制作代理意见,做好出庭做准备。非诉讼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应积极准备谈判材料,做好谈判前准备。

  七、诉讼案件,承办律师应准时出庭。非诉讼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应准时出席谈判。

  八、诉讼案件结束,承办律师应及时到法院领取判决书。非诉讼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应根据案情的进展,及时向当事人提交法律意见书。

  九、办案结束,承办律师应及时整理案卷材料,进行总结报告。将总结报告提交分管业务主任审批,结案归档。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收回,根据反馈信息,提出表彰意见或整改措施,并将该卡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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